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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1653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24620
基金代码 165311
公告日期 2011-05-11
编号 2
标题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和表决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场外TA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上市交易费;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3)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每个市场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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