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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债券C(09200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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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2301 | ||||||||
基金代码 | 092002 | ||||||||
公告日期 | 2006-04-20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关于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进一步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回报广大投资人对我公司的长期支持与厚爱,经与大成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我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及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大成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做如下修改。 修改一: 《基金合同》第八条"基金成立后的申购与赎回"第(六)款"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原文如下: "1、申购费率为1.5%。 2、赎回费率为0.25%,赎回费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一次性交纳申购费,也可以选择按''持续性收费模式''交纳销售服务费。投资者申购时,每笔申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收费模式,且持有期间不能在不同收费模式之间进行转换。在本基金中,申购费和持续性销售服务费不能同时收取。 1、前端申购费用(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1.5%。 2、后端申购费用(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可以在合适时机采用后端收费模式,但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它公告。后端收费模式下,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基金时无须交纳,而是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再补交相应的申购费用。 3、销售服务费(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或持续性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持续性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年,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销售服务费 =该收费模式下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销售服务费率/年计提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基金的营销费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须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它公告中予以载明,并需在定期的监察稽核报告、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里,依法对持续性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列支等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对于采用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新的申购,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对于采用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应采用不同的基金代码,单独公布其基金份额净值。 4、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为0.25%,赎回费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修改二: 《基金合同》第十四条"基金资产估值",增加第(十)款"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该款如下: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方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多种收费模式,导致有多个不同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应分别予以计算,并分别予以公告。" 前述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06年4月24日起正式生效。 咨询方法: 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dcfund.com.cn 2)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深圳:(0755)83183388-6868 北京:(010)85633388-6868 上海:(021)53599588-# 3)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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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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