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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96802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228116
基金代码 968029
公告日期 2018-09-03
编号 2
标题 恒生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恒生指数基金
2018 年 9 月
发行人: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本基金于中国内地的销售使用。
本概要提供有关恒生指数基金 (“本基金”) 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并必须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一起阅
读。
请勿单凭本概要而投资于本基金。
资料一览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 港元
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 A 类份额* 港元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人民币
相关指数: 恒生指数
交易频密程度: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收益分配政策:
A类份额
A类份额为派息份额,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于
每年12月份决定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是否从本基
金的资本中作出当期收益分配以及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A类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内地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A类份额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A类份额的可分配净收益指A类份额应获得的本基金的净
投资收入(即基金投资所得的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并扣除
费用及支出),已变现/未变现的净收益/亏损(如有)不包括
在内。 于一个财政年度终结时已累计的“可分派净收益”,
却未于该财政年度终结时宣布及支付股息将会被计入下
一个财政年度的“资本”。
从资本中做出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
从原本的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金
额。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做出收益的分配均可能导
致本基金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减少。
M 类 人 民 币 ( 对
冲)份额
将不作任何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类别所获得的任何收益
都将累积反映在基金份额的价格上。
最低申购金额(整笔投资额): 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决定并公告。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A 类份额 1.16%
M 类人民币( 对
冲)份额
1.16%
2017 年度的跟踪偏离度**** A 类份额 -1.78%
预估的年度跟踪偏离度***** M 类人民币( 对
冲)份额
2.55%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 目前 A 类份额尚未在内地发售,具体的发售时间将在后续公告中载明。
**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一般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请参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工作日”之定义。
*** A 类份额的经常性开支比率是根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一年间的经常性费用计算,并以其占本基金于该期间内
的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表示。它包括了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费用。由于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为新成立
的基金份额类别,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经常性开支比率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已推出并具有类似费用结构的其他份额
类别的资料就各份额类别 12 个月期间的开支及平均资产净值作出的最佳估值。实际比率可能会与预估数值不同。 请
分别参阅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内“收费及支出”一节以了解详情。此比率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 A 类份额数据为 A 类份额于 2017 年度的实际跟踪偏离度。
***** 由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还没有已发行的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因此未能提供该等基金份额于 2017 年度的跟
踪偏离度,故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跟踪偏离度仅属预估数值。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本基金是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的基金,该系列是以伞子基金形式,并原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单位
信托基金。由 2014 年 3 月 21 日当日及自该日起,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注册地已由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
迁册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司法管辖区。
它是一只指数基金。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恒生指数(“该指数”)的成份股,以尽量取得接近该指数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表现。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全面追踪策略,以使本基金资产由该指数的成份股或该指数的期货合约组成,并且会参照
指数成份股在该指数中的比重。为了尽量增加资产管理的效率,减低交易成本及追踪错误,本基金也可通过其
他指数追踪策略(例如抽样指数追踪策略)或金融工具(例如期货合约)投资于该指数,从而提供给本基金大体上
反映该指数表现的回报。 选择此等策略及工具是以其与该指数的相关系数及成本效益为准则,以反映该指数的
特点。
虽然金融工具可能会被使用(如上文所述),但金融工具将不会被广泛地使用作投资用途。
指数
恒生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的一个重要指标。恒生指数于 1969 年11 月24 日推出,衡量在香港上市
的最大及流动性最高的公司的表现。恒生指数由多个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而且具代表性的股份组成。恒生指
数于1964年7月31日以100点为基值计算。在香港联交所进行交易的时间内,恒生指数每2秒钟更新报价一次,
而指数收市点位基于香港联交所公布的股份官方收市价。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管理,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是恒生银行的全资子公司。
恒生指数成份股均经过严谨及详细的分析程序而被挑选。 只有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才有资格成
为候选成份股。并按下列标准作最后挑选:
1. 公司市值及成交额的排名;
2. 有关行业在恒生指数内所占的比重能直接反映大市分布;及
3. 公司的财政状况。
恒生指数每季度评估一次。
恒生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每只成份股设有 10%的股份比重上限。任何于季度比重上限计算日高于
指数比重 10%的成份股将调整至 10%,用于计算该成份股于评估生效日经调整后的比重,该经调整后的比重
仍然有可能高于 10%的上限。
恒生指数可分为四个行业类别,分别为金融、工商业、地产及公用事业。
于2018年8月7日,该指数的10只最大成份股各自的比重如下:
股票名称 比重(%) 股票名称 比重(%)
1.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 10.37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 股 4.77
2.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9.59 7.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 股 4.12
3. 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9.17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 股 3.23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 股 7.56 9.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2.98
5.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4.79 10. 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 2.67
详情请参阅编制恒生指数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址 http://www.hsi.com.hk/。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准予恒生指数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2 号)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
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
国证监会注册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
开销售。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应
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
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
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
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
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
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邰飞 / 乔丹丹
联系电话: 010-67595164 / 021-60637163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 “内地销售
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但本基金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申购要约或出售、转让予任何美籍人士或为美籍人士持有,且不
得于美国(或为美籍人士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申购要约或出售。本基金不会于加拿大申购要约。此外,申购本
基金的要约或邀请一概不得向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作出,且本基金一概不得由加拿大居民
(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持有或转让予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转让)。如向在适用时间居
于或位于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法团、信托、合伙经营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人)作出分销或申购邀请,有关
分销或邀请可能会被视为在加拿大进行。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每个工作日由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且不晚
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香港时间下午 16 时正)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视为
在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时段的申购价或赎回价按该交易时段适用的估值点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A 类份额的资
产净值将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两次,分别于每个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交易截止时
间前进行。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在某类别基金份额出现净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授予的权力,可在确定该类别基金份额的申
购价时,在该类别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在作出任何进位调整之前)就有关基金的账目加上其认为适当的数
额,以反映按其所占价值发生的基金买入投资所可能引致的税项(如香港印花税)及收费。同样,在某类别
基金份额出现净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获授权在确定任何类别份额赎回价时,从该类别的每一份额的资产
净值(在作出任何进位调整之前)就有关基金的账目扣除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按其所占价值发生的基
金卖出投资所可能引致的税项(如香港印花税)及收费。 但对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在内地首日销售
时,申购价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A 类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最后一位小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调整,且在事先取得受托人同意及提前 3 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价格的所保留小数之数目,因该等调整而产生的累计利益应归本基金
所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A 类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单位不得少于 0.001 份。但因受技术条件限制,内地投资者申购 A 类份额的
零碎份额最低为 0.01 份(截位法)。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则为不少于 0.01 份(截位
法)。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申购份额 x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有关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计算
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vi.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以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
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正常情况下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内地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T+n 日中 n 为工作日。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vii.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申购款项(扣除银行费用后)正常情况下须于 T+2 日上午十二时(香港时间)前由本基金收到。如于前述时间
前本基金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即 T+2 日,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内地为本基
金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尽
管有上述规定,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另作付款指示,赎回款项会在基金管理人接收附有恰当文件的赎回
申请后不迟于一个日历月支付。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及特别
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vi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本基金对于申购金额限制、赎回金额限制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最低基金份额的限
制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决定并公告。
ix.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说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特定情形以及补充说明书规定中的其他情形时,将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与资产净值的计算。
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将及时通过内地代理人进行公告。
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将本基金在任何工作日赎回份
额的数目,限制(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的方式)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值的 10%。
在这种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使在该工作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
相同比例的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赎回的份额(如非
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有关
事项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内地投资者。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
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将被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x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
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
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伞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值)的份额。
若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
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
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
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
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xi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的发行”、基金说明书“份额的赎回”以
及特别条款“份额的发行”和特别条款“份额的赎回及转换”各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任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任,代为办
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通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通过销
售机构查询 T 日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资金交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
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并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在内地销
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 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的香
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通常情况下,申购款将于 T+2 日划至香港结算账户,赎回款项将于 T+10
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请分别参阅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内“风险因素”
一节以了解详情。
与指数基金有关的风险
追踪误差风险
概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将与该指数的表现完全一致。
本基金须支付的收费及支出、有关投资组合重整的时差、本基金购入或出售该指数成份股的价格、
有关购入或出售时的市场情况、所使用的指数追踪策略或金融衍生工具等因素,将影响本基金相对
于该指数的表现。
被动式投资风险
当市况逆转时,基金管理人没有任何酌情权挑选个别股票或进行防御。因此,该指数的任何下跌将
引致本基金的价值相应下跌。
该指数的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及目前组成该指数的股份随后可能会被除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他股份
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股。
集中风险
本基金具有高度集中风险。就该指数在香港上市(包括 H 股及红筹股)的一个特定行业或一组行业股
票的集中程度而言,本基金的投资也可能会同样地集中。本基金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市场/
行业的表现,本基金可能相对一般作广泛投资的基金而较为波动,因为本基金较容易受该 市场/行
业 不利情况所影响。
此外,为了反映该指数的成份股比重,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会集中在单一或数只成份股。该指数及本
基金的表现或会因一只或数只该指数成份股的价格波动而受到重大影响。
涉及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
涉及新兴市场(如中国内地)的投资可能会涉及投资于较发达市场一般不会涉及的较多风险及特殊
考虑因素,例如政治及经济不确定因素、法律及税项风险以及大幅波动的可能性。
类别货币风险
A 类份额与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类别货币可能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基金资产所投资的货币及
/ 或投资者的投资报价货币不同。如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报价货币兑换为类别货币,以投资于特定类
别,并于其后将赎回款项由该类别货币兑换回其原本的投资报价货币,投资者可能会因类别货币兑
原本的报价货币贬值而蒙受亏损。
投资中国的税务风险
当本基金投资于 H 股及/或某些红筹股,而其收入(例如股息收益)(如有)乃是来源于中国内地,本基
金或需缴纳中国内地的预扣企业所得税。本基金亦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征收的其他税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目前并不清楚出售本基
金投资于 H 股/红筹股所得的已变现收益是否需要缴纳预扣企业所得税,及如需要,该预扣是否具
追溯性)。
目前,基金管理人没有计提任何预扣税准备金。如果没有计提预扣税准备金或本基金的预扣税准备
金(如有)与其实际的中国内地税务责任有差别,有关数额将拨入本基金的资产或从本基金的资产中
扣除(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从本基金所获取的收入及/或本基金的表现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从资本做出收益分配有关的风险
就收益分配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从本基金的资本中做出收益分配。投资者须注意,从资本
中做出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从原本的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或提取
部分金额。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做出收益的分配均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每份额资
产净值实时减少。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
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
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
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超过《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确定的
上限,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交易日(即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
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5%,内地代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工作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
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
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
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
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就内地销售而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
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
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
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
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工作日需同时为香港营业日,因此本基
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在香港及其他允许的地区(不包括内地),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按 12 时和 16 时两个交易
截止时间设定两个交易时段,基金资产净值会于每个交易时段后计算,因此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个
交易日将会有两个基金资产净值,由此就 A 类份额也会产生两个不同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就本基金
在内地的销售的 A 类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内地投资者只可参与单一交易时段(即下
午交易时段),就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及赎回价将以该日本基
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上述安排与内地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存在重大差异,内地投资者应充分注意市场情况可能会随
时改变,内地投资者将承担相关市场风险。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
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
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
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
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
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
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中国内地相关机构所施加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管制。概不保证
人民币兑换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价值将不会贬值。
持有人民币的内地投资者在投资于 A 类份额时,可能须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元,并于其后将港元赎回
款项及/或收益支付(如有)兑换回人民币。投资者将承担货币兑换成本,并可能会蒙受亏损(视人民币
兑港元的汇率而定)。
内地投资者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人民币对冲份额。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参考离岸人民币( “CNH” )
而非在岸人民币(“CNY”)估值。CNH 及 CNY 虽代表相同货币,但 CNH 及 CNY 在独立运作的不
同和个别市场上交易。因此,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
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本基金或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以应付 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的赎回要求及/或支付收益(如有),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和/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
延迟。
份额类别货币风险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货币不同。本基金报价
货币为港元,内地投资者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则内地投资者须承担相关货币兑换风险。
该等内地投资者的人民币申购款项将兑换为港元进行投资,以及由港元兑换为人民币向内地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内地投资者因相关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可能蒙受亏损。
货币对冲风险
就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本基金可尝试将该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以下货币对冲︰(i) 本基金
的报价货币;或(ii)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对冲交易的成本将于该等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
因此,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将须承担相关对冲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高昂(视乎当
时的市况而定)。
如为对冲目的而用的投资工具对手方违约,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可能须承受未对冲
之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
此外,不保证对冲策略将会有效,投资者仍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
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价值。
谨请注意,不论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相对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
币价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如有进行对冲,其可能会大大保障该类别份额的内地
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相对该类别份额计价货币的价值下跌影
响,但也有可能会影响该类别份额的投资者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的价值
(如有)上升中得益。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
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分别进行数据
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代理人、
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内地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投资者的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
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
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表现如何﹖
往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准,表现以分红(如有)再投资的总回报计算。
上述数据显示份额类别总值在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港元计算,当中反映出基金的持续费用,
但不包括投资者或需缴付的申购费及转换费。
本基金的指标为恒生指数(表现以分红再投资的总回报计算,总回报为扣除内地预扣税后的净值)。
基金成立日:1998 年
A 类份额成立日:1998 年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金额。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或须支付的收费
就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A 类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投资者或须就本基金份额的交易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须支付金额
#
申购费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价的 1.5%
转换费 不适用
赎回费 无
# A 类份额的申购费为申购价的 1.0%。
# 本基金可在不实质性影响内地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通过内地代理人提前公告。本基金调
整申购费率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价的 3%。
#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提前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 请联系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以了解详情。
本基金应持续支付的费用
就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A 类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 以下支出将由本基金支付,由于此等支出会令投
资者的投资回报减少,因此对投资者造成影响。
年度费率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现行费率为 1.0%,现行最高为 1.0%
行政管理费 不适用
受托人费用^
以分层比率计算如下︰
就资产净值不多于 3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 0.1%,最高为 0.1%
就资产净值为下一个 3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 0.06%,现行最高为
0.06%
就资产净值高于 6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 0.03%,现行最高为 0.03%
^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分别在不超过信托契约和/或基金说明书所载管理费率上限(即 2.5%)和受托费率上限(即 1%)的前
提下提高上述现行最高管理费率和现行最高受托费率,并将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内地代理人向投资者公告。
其他费用
投资者交易本基金份额可能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请参阅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中“收费及支出”一节以
了解详情。
其他资料
本基金的A类份额资产净值会在每个交易日计算两次,分别于每个“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
后,但在下一个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本基金的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资产净值会在每个交易日计
算一次,于“下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但为在内地销售本基金份额之目
的,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A类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
冲)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本
基金的资产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赎回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并且在受托人批准下, 将本基金在任何工作日赎回的份额数目限制(不
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的方式)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值的百分之十之内。请参阅本基
金的补充说明书以了解详情。
可通过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及从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cb.com)取得连续12个月期间的收益分配构成资料
(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所做出的收益分配的百分比)。
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cb.com)获取本基金的其它资料。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也不做出任何陈述。
此文件由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刊发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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