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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日日鑫货币A(04003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190816
基金代码 040038
公告日期 2014-07-10
编号 2
标题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42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2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5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3
七、基金的募集 .........................................................................................................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7
十、基金的投资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八、风险揭示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8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6
二十五、备查文件 .....................................................................................................9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4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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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日日鑫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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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或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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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或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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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
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2、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55、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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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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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李勍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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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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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
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APEC 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
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
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
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
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
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
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
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
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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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
研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
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
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
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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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5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年7月至2004年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年1月至2005
年9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年10月至2009年7月在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2009年8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2010年12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起
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张晟刚先生,硕士研究生,15 年银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在中国银行
上海分行、伦敦分行、总行交易中心担任高级交易员、高级经理等职务。2012
年 1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 月起担任本基金及华安 7 日鑫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担任华安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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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
名和职务如下: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杨 明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0 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其中 94.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
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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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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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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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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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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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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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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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较上年
增长 9.95%;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增长 14.35%;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长 7.76%。营业收入 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 10.3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增长 11.52%,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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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 29.65%。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较上年增长
11.28%;净利润 2,151.22 亿元,增长 11.12%。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
0.99%,拨备覆盖率 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 10.75%,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
户、2.91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
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
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
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
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
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
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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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
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
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
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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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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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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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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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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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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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或 jijin.txsec.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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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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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8)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法定
代表人:路瑶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9)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5)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400888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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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lxzq.com.cn
(2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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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40038,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40039。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0.1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
最低金额
1,000 元
(直销中心柜台为 10 万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
最低金额
1,000 元
(直销中心柜台为 10 万元) 500 万元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 份 500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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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
所造成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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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
[2012]1442 号文核准。
本基金自 2012 年 11 月 1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11 月 22 日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926,586,589.70 元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5,027,689.70 元,B 类 351,558,900.00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91,274.11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117,686.49 元,B 类
73,587.62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5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926,586,589.70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575,027,689.70 份,B 类 351,558,900.0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91,274.11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117,686.49 份,B 类 73,587.62 份。两项合计
共 926,777,863.8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9,000.91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1%,均属于 A 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
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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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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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
总部或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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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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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且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
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
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
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
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
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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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
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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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投资人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份额
对于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
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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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假定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则投资人可获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投资人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 10 万份,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00=100,000.0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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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
三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转
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
续,投资者于 T+2 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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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转
换转出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转换转出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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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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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
(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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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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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满足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本基金在力求本金安全、确保基金
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
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的特点,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
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减少大
额申赎对投资收益造成的影响,谋求稳定的当期收益,为投资人提供低风险、收
益稳定、期限灵活、可随时变现的理财产品和现金管理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
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
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
置比例并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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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汇率等)、央行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进行大势
研判、形成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预期并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各期限品
种比例分布。比如,根据历史上我国短期资金市场利率的走势,在年初、年末资
金利率较高时按哑铃策略配置基金资产,而在年中资金利率偏低时则按梯形策略
配置基金资产。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
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
和利差变化,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同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市
场容量、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
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利率品种以回避信用风险。对于信用资质较高的信用类品种,本基金也可择
优配置。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
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形成 2-5
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 级以上(含)为可投资范围。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基金
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从合格的投资范围中找出收益率明显
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判别出因市场因素导致真正低
估的个券进行重点关注。
对于含有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
券,并在回售日进行回售或在回售日前卖出。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
久期等方式保持较高的资产组合整体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
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
例进行结构化管理。此外,基金还可根据回购等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等方式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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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以及证券市场运行
环境等。
2、决策机制和投资操作程序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
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投资操作程序
本基金投资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 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
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和
固定收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
经理提交投资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②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
定以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为核心的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③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类属、重点券种、
个券选择配置计划。
④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
资限制,构建投资组合。
⑤ 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由交易员组织实施具体操作;
操作过程中交易员须提出完成组合投资的时间安排和价格控制目标,并据此开展
交易。
⑥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⑦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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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基金经理在归因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市场走势和品种收
益率等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要求对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交易
员完成投资指令、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于理财产品和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高流动性的特征,在功能和特性上均与七天通知存款较
为接近。同时,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还具有透明、权威的特点。因此,根据基金的
投资目标、风险收益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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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9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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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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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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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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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79,973,801.03 36.68
其中:债券 179,973,801.03 36.6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000,133.50 3.6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1,603,727.98 55.35
4 其他资产 21,114,375.73 4.30
5 合计 490,692,038.24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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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9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9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47.21 0.2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2.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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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天(含)—90天 8.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05 -
4 90天(含)—180天 12.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6.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6.55 0.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93,359.69 4.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93,359.69 4.1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9,980,441.34 32.89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79,973,801.03 37.01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19,993,359.69 4.11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71417001
14东北证券
CP001
200,000 19,997,215.25 4.11
2 071419001 14东海证券 200,000 19,996,971.57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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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001
3 130211 13国开11 100,000 10,010,524.22 2.06
4 041452001
14中铝业
CP001
100,000 10,009,563.99 2.06
5 041455011
14苏交通
CP003
100,000 10,000,146.75 2.06
6 041361046
13瑞水泥
CP004
100,000 10,000,083.14 2.06
7 071434001
14中原证券
CP001
100,000 9,999,748.51 2.06
8 071432001
14中投证券
CP001
100,000 9,998,870.00 2.06
9 071424002
14东兴证券
CP002
100,000 9,998,496.84 2.06
10 071425001
14国都证券
CP001
100,000 9,998,385.93 2.06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3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833%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41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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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 1.00 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8.3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827,480.51
4 应收申购款 19,286,895.2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1,114,3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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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 华安日日鑫货币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 2012-11-26
(合同生效
日)至
2012-12-31
0.2925% 0.0043% 0.1065% 0.0000% 0.1860% 0.0043%

2013-1-1 至
2013-12-31
4.0183% 0.0039% 1.0800% 0.0000% 2.9383% 0.0039%
2 华安日日鑫货币 B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 2012-11-26
(合同生效
日)至
2012-12-31
0.3161% 0.0043% 0.1065% 0.0000% 0.2096% 0.0043%

2013-1-1 至
4.2671% 0.0040% 1.0800% 0.0000% 3.1871% 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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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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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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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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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
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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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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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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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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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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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 11 日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 11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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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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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
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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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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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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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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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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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单利方式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7
1
/ 7
i
Ri
)×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去尾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
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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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份额升降级规则;
(28)本基金调整份额自动转换规则;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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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或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债券发行人
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也相应变化,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
等;此外,经济周期的波动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和市场资金面状况,导致本
基金投资品种的价格发生波动,从而给基金资产和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证券价格和利息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价格风险和再投
资风险。价格风险指市场利率波动引起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不利
变动的风险;再投资风险指利率变化给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及到期本金再投资
收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由于期限较短,利率风险主要来自于再投资风险:
当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基金从投资的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处
获得的利息收入或到期本金进行再投资所得的收益率将不断走低,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利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但通货膨胀会侵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债券或票据的发行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发行人信用评级
发生变化、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
成本很高,从而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或变现
成本很高,从而导致基金无法应付投资者大额赎回或因投资者大额赎回使基金净
值大幅下跌等。造成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市场流动性不足,货币工
具交投不活跃、成交匮乏;二是短期内大额申购或赎回资金进出,给基金头寸进
而基础工具市场造成冲击。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现金管理工
具,不可避免会面临投资者的频繁大额申赎;另一方面,货币基金特有的摊余成
本估值法和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 元的特性使得一旦基础工具市场大幅下跌,理
性的投资者必然加速赎回(虽然“影子定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缓解这一风险,
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本基金面临比其他类型基金更大的流动性
风险。
2、对手方风险
交易对手在交收过程中发生违约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在投资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等投资品种时需要引入交易对手方,
而其一旦违约将会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约定收益或收回投资本金,带来交易对手
方风险。
(四)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态度、能力、技巧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与投
资策略不完全相符、或者投资时机的把握有所偏差等;也可能表现为个券的选择
不符合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长期来看,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均可能对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2、技术风险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正常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4、合规风险
基金投资、管理或运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
风险。
5、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不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正常投资、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五)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使基金
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此外,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因素,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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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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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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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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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
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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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
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
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
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
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
通、天天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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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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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约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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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
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
的定制:交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户变
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
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
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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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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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13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增加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 12 月 24 日
3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10 日
4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013 年
第 4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0 日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
前暂停大额申购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1 月 23 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和讯科技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的公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2 月 21 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
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12 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14 年 3 月 13 日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清明节”假
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公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31 日
10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013 年
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3 月 31 日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
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2 日
12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
第 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22 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劳动节”假
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公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4 月 23 日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端午节”假
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公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5 月 26 日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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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制定份额自动转换有关规则并据以办理自动转换业务;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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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
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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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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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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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委
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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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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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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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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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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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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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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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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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但因该等调整致使基金费用提高的除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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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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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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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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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
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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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9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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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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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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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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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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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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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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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100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单利方式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7
1
/ 7
i
Ri
)×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如不足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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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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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
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估值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估值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
说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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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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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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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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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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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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