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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亚太股息M人民币分派(9680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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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155404 | ||||||||
基金代码 | 968015 | ||||||||
公告日期 | 2018-07-1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本公告乃重要文件,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咨 询有关的专业顾问及内地代理人。 一、《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订 从2018年7月17日起,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本基金”)适用于内 地销售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招募说明书》(由适用于本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 书》及适用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其中有关于本 基金的信息载于其“附录五”)构成)(“《招募说明书》”)将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列示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发生变化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东方 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中“各方名录”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均作了调整。 原来为: “Jean-Yves Glain Vincent Mortier Bernard Carayon Laurent Bertiau Zhong Xiao Feng” 现调整为: “Jean-Yves Glain Vincent Mortier Zhong Xiao Feng Gilles De Dumast Christian Pellis” 2. 本基金在香港发售、赎回、基金份额转换等相关程序事项的变更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有调整,但该等调整对本基金的内地 投资者没有影响。 (1) 变更一(“投资于子基金”之“申请程序”部分) 原来为: “投资者如欲购买基金份额,应将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认可中介机构索取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填妥,并将申请表格正本交回受托人(有关详情载于申请表格)。 除非子基金的有关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如申请及已结清的申请款项在募集期结束当 日下午5点整(香港时间)前收到,基金份额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发行。 如申请及/或已结清款项在该时间后收到,该等申请应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现调整为: “投资者如欲购买基金份额,应将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认可中介机构索取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填妥,并将申请表格正本交回受托人(有关详情载于申请表格)。 除非子基金的有关附录另有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申请及已结清的申请 款项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当日下午5点整(香港时间)前收到,基金份额将于募集期结 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发行。如申请及/或已结清款项在该时间后收到,该等申请应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2) 变更二(“投资于子基金”之“后续发售”部分) 原来为: “申请可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但随后须从速付上申请的正本。投资者应谨记,如 投资者选择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申请表格,其自身须承受该等申请未被收到或含 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 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对因以传真寄发的任何申请未被收到或模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 损失或因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授权人士提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任何行 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事实上发起传送传真或电子指示的人士所提供 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该传真或电子传送已寄发亦然。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 的利益与受托人确认申请已收妥。” 现调整为: “申请可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投资者应谨记,如投资者选择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 发申请,其自身须承受该等申请未被收到或含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本基 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对因以传真寄发 的任何申请未被收到或模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 授权人士提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 事实上发起传送传真或电子指示的人士所提供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该传真或 电子传送已寄发亦然。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的利益与受托人确认申请已收妥。” (3) 变更三(“基金份额的赎回”之“赎回程序”部分) 原来为: “赎回要求必须以书面提出(及,如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赎回要求正本随后须从 速付上),并且必须注明子基金的名称及将予赎回的基金份额价值及数目、将予赎 回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登记持有人的名称,以及提供赎回所得款项的付款指示。 投资者应谨记,如投资者选择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赎回要求,其自身须承受该等 要求未被收到或含糊不清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对因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的任何赎回要求 未被收到或模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因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授权人士提 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事实上发起 传送传真或电子指示的人士所提供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该传真或电子指示传 送已寄发亦然。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的利益与受托人确认要求已收妥” 现调整为: “赎回要求必须以书面提出(包括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发出),并且必须注明子基金的 名称及将予赎回的基金份额价值及数目、将予赎回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登记持有 人的名称,以及提供赎回所得款项的付款指示。投资者应谨记,如投资者选择以传 真或电子媒介寄发赎回要求,其自身须承受该等要求未被收到或含糊不清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受委派 代表对因以传真或电子媒介寄发的任何赎回要求未被收到或模糊不清而导致的任何 损失或因就被真诚地相信是源自正式授权人士提出的传真或电子指示而采取任何行 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即使事实上发起传送传真或电子指示的人士所提供 的传真或电子传送报告披露该传真或电子指示传送已寄发亦然。因此,投资者应为 自身的利益与受托人确认要求已收妥。” (4) 变更四(“基金份额的赎回”之“支付赎回所得款项”部分) 原来为: “受托人不会向任何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直至及除非 受托人另有协定,否则受托人已收到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每位联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一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任何组合(受托人可按其酌情 权接受)填签妥当的书面赎回要求正本(须直到令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满意) 为止。” “在上文所述的规限下及在已提供有关账户详情的情况下,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在有 关交易日后3个营业日内(除非下文就有关子基金另行规定)及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 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如属较后者)在收到经填妥的赎回基金份额要求正本后, 由受托人以有关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到基金份额持有人预 先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未有提供有关账户详情,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以子基金的基 础货币的支票支付给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排名首位的联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寄至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受托人处记录的最近得知地址 给予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涉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下列子基金而言,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在有关交易日后5个营业日内按本节所述的方 式支付: (i)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印度基建股票基金 (ii)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欧洲精选股票基金 (iii)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欧元企业债券基金 (iv)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v)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环球多元主题股票基金” 现变更为: “受托人不会向任何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直至及除非 受托人另有协定,上述任何书面赎回要求已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每 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一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任何组合(受托人可按 其酌情权接受)填签妥当(须直到令受托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满意)为止。” “在上文所述的规限下及在已提供有关账户详情的情况下,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在有 关交易日后3个营业日内(除非下文就有关子基金另行规定)及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 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如属较后者)在收到经填妥的赎回基金份额要求后,由 受托人以有关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到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 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未有提供有关账户详情,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以子基金的基础 货币的支票支付给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排名首位的联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寄至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受托人处记录的最近得知地址给 予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涉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下列子基金而言,赎回所得款项将通常在有关交易日后5个营业日内按本节所述的方 式支付: (i)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ii)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环球多元主题股票基金 (iii)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 环球多元收益基金” (5) 变更五(“类别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部分) 原来为: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于任何适用锁定期届满后) 将其在某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现有类别”)转换为该子基金另 一类别或另一子基金可提供的基金份额(“新类别”),但新类别必须开放申购,并 且须在现有类别的交易截止时间前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于某交易日的交 易截止时间前收到的转换要求将在该交易日处理。任何于该交易日截止时间后收到 的转换要求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为现有类别进行赎回。未经基金管理人同 意,转换通知不得撤回。 如转换导致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少于现有类别规定的基金份额最低持 有额,或根据新类别的附录被禁止持有该新类别的基金份额,则转换要求将不能实 行。”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转换基金份额而征收一项最高达新基金份额申购价5%的转换 费。为避免疑义,可就转换子基金基金份额及同时就子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而征 收的转换费最高费率可能较低。子基金的最高转换费及现有费率(如有)将在有关 附录内披露。” 现调整为: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于任何适用锁定期届满后) 将其在某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现有类别”)转换为该子基金另 一类别或另一子基金可提供的基金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伞子基金的子基金 的基金份额(“新类别”),但新类别必须开放申购,并且须在现有类别的交易截止 时间前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于某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的 转换要求将在该交易日处理。任何于该交易日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转换要求将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处理,为现有类别进行赎回。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转换通知不得撤 回。 如转换导致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少于现有类别规定的基金份额最低持 有额,或被禁止持有该新类别的基金份额,则转换要求将不能实行。”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转换基金份额而征收一项最高达新基金份额申购价5%的转换 费。为避免疑义,可就转换子基金基金份额及同时就子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而征 收的转换费最高费率可能较低。子基金的最高转换费及现有费率(如有)将在有关 附录内披露。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伞子基金的转换费最高及现有费率(如有) 请参阅有关伞子基金的发售文件附录内披露。” 3. 投资限制的调整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亚太新动力股息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十部份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中第2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项下的“投资限制”处的(e)项作了调整。 原来为: “在其他开放式份额信托基金或互惠基金(“管理基金”)的股份或份额(在股票交易所上 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权益除外)不可占本基金的资产净值10%以上, 条件为如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基金会导致本基金的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申购费用、经理人费用或其他成本及费用的整体总额有所增加, 则不可 进行有关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 回佣。投资于REITs将受上文所列(a)及(b)限制规限;” 现调整为: “(i) 在其他属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而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管 理基金”)的股份或份额(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权益 除外)不可占本基金的资产净值10%以上, 条件为如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 关联人士管理的基金会导致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承担的申购费用、经理人费用或其 他成本及费用的整体总额有所增加, 则不可进行有关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可按相关 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投资于REITs将受上文所列(a)及 (b)限制规限; (ii)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项或多项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属认可司法管辖 区计划的相关计划。本基金在上述每项相关计划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份的价值不可 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30%,除非相关计划获香港证监会认可,而且相关计划的名称 和主要投资资料在本基金的发售文件披露。投资于上述(i) 及(ii) 条文中的其他集 体投资计划须符合以下规限: (1) 不得投资于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的 相关计划; (2) 若该相关计划的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 该等持仓不得违反相关限制; (3) 若相关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必须豁免相关计划的所有初 始收费; 及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就向该相关计划或其基金管理人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 佣;” 同样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中“投资及借贷限制”处也作了类似调 整。 该等调整均系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作的强化披露。 二、文件及查询 从2018年7月17日起, 经修订的《招募说明书》将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abc-ca.com。请浏览该网站以了解更多详情。 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资料, 请联络本基金的内 地代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86-400-68-95599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www.abc-ca.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abc-ca.com.cn 三、风险揭示 1.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 投资者的投资并不保证收益, 本基 金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3. 本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本基 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 证。 四、信托契约的补充 2018年5月16日,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 服务(亚洲)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2009年10月21日签署的主信托契约的第十八份补充 契约,设立东方汇理香港组合–环球多元收益基金。 第十八份补充契约对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abc-ca.com)的《信托契约》之 内容没有修订。 特此公告。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8 年7 月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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