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开债券(005432)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152754 | ||||||||
基金代码 | 005432 | ||||||||
公告日期 | 2018-07-14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 重要提示 1、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11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7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并于2018年6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1511号)的许可延期募集。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没有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5432。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5、本基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7、发起资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 9、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 10、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本基金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直销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其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cam.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认购事宜。对认购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提供上门服务。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购买和赎回基金。 1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 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5432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八)销售机构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94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他用。有效认购款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管理人如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未能达到基金的法定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5、募集期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进行确认;如基金合同生效,则完成投资者权益登记的时间不迟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十)基金的认购方式、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基金的面值及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4%,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4% 100万≤M<300万 0.2% M≥300万 0 注:M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4%,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651.59份基金份额。 二、 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的认/申购最低限制为10元,同时也不设募集规模的上限。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发售募集期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①投资者可从2018年7月17日起到直销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②选择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若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是理财产品,提供此理财产品或计划的批文/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年金客户须额外提供的材料有:加盖公章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加盖托管人公章的托管合同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的投资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加盖公章的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 8)指定银行账户资金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9)《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 10)《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专用)》,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1)《预留印鉴表(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印鉴章及经办人签章、授权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12)《传真交易协议书(机构投资者)》(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 14)《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5)《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申明文件》(如需),加盖公章及授权人签章; 16)《公募基金投资者准入协议》,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7)《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8)《实际受益人信息表》,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 (3)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直销账户一: 户名: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619103002239662 直销账户二: 户名: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1515605 投资者汇款时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申请当天17:00前到账。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经办人签章;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查询。 2)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四、 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由销售机构及时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本《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 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 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成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网址:www.boscam.com.cn 联系人:敖玲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之“(八)销售机构”部分。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联系人:金雯澜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88号北楼1918室 负责人:杨立久 电话:(021)63259678 传真:(021)63259698 联系人:孟庆慧 经办律师:孟庆慧、张新民、施红霞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13611733950)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