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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上证商品ETF(51017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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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13052 | ||||||||
基金代码 | 510170 | ||||||||
公告日期 | 2011-01-2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商品ETF 基金主代码 51017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年11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11年1月25日 赎回起始日 2011年1月25日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0171。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2、申购申请的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的对价及用途 1、申购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赎回的对价及用途 1、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目前,“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A、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B、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C、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D、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0年1月20日 基金名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171 2010年1月19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5,23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25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500 2010年1月20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7,162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601088 中国神华 52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83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66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59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30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6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29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600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26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8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1500 允许 10% 600348 国阳新能 8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7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9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500 允许 10% 601666 平煤股份 1100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土 900 允许 10% 600997 开滦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598 北大荒 1100 允许 10% 600331 宏达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10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集 600 允许 10% 600123 兰花科创 500 允许 10% 600432 吉恩镍业 600 允许 10% 600395 盘江股份 5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1600 允许 10% 600096 云天化 500 允许 10% 600595 中孚实业 5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源 5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10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屯河 800 允许 10% 600456 宝钛股份 3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业 400 允许 10% 600971 恒源煤电 200 允许 10% 600596 新安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81 双良股份 500 允许 10% 600546 山煤国际 400 允许 10% 600108 亚盛集团 2200 允许 10% 600308 华泰股份 700 允许 10% 600426 华鲁恒升 500 允许 10% 600963 岳阳纸业 800 允许 10% 600409 三友化工 700 允许 10% 600251 冠农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38 通威股份 500 允许 10% 600359 新农开发 300 允许 10% 600478 科力远 300 允许 10% 600961 株冶集团 400 允许 10% 600176 中国玻纤 300 允许 10% 600121 郑州煤电 500 允许 10% 600673 东阳光铝 400 允许 10%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因上海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6)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以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基金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X、基金份额总额为Y,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1:K,即基金份额折算后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K,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820,000,320.59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035,174,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1,233.69,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1:1000,则折算比例和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为: (1)折算比例=(5,820,000,320.59/5,035,174,000)/(1233.69/1000)=0.93691994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93691994=4,684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六)其他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10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 2) 对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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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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