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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瑞景3个月定开A(00605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89280
基金代码 006053
公告日期 2018-06-01
编号 1
标题 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
重要提示
1、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52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为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本基金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的A类基金代码为006053,C类基金代码为006054。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4日止。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8、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最低金额或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
10、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证券日报》的《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avicfund.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186咨询购买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如出现调整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简称为“中航瑞景3个月定开”(中航瑞景3个月定开A,代码:006053,中航瑞景3个月定开C,代码:006054)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八)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努力获取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十一)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认购业务。除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下同);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最低金额或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人:杨娜
电话:010-57809529
传真:010-57809534
客服热线:400-666-2186
网址:www.avicfund.cn
除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4日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五)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M<50万
0.60%
5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分别为2.00元和2,00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利息2.0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2.00)/1.00=9,942.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可得到9,942.36份A类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金额1,000万元,认购利息2,00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000.00元,则可得到10,00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可得到100,030.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发售机构
除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由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客户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填妥的《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首次提出交易申请时提交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投资人权益告知书》(加盖公章);
(7)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签章);
(8)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申请单原件或银行印鉴卡等银行开户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机构客户同一户名对应多个银行账号打款认/申购,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账户业务申请表上填写并指定其中一个作为唯一的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9)填妥并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
(10)深圳/上海证券账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开立深圳/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1)机构投资者旗下产品开户需提交产品批复函(备案相关资料)或者机构管理金融产品的资质(资格)证书及产品合同(首页、盖章页)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机构投资者股权或控制权的相关信息、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等。
注: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产品成立备案文件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填妥并由投资者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3)有效的银行回单或机构划款指令或凭证(认/申购时提交);
注: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除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投资者需提供《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再可继续交易。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
户名: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小营支行
银行账号:11042601040015153
大额支付号:103100004263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以及投资人名称,并确保在募集结束日17:00前到账。
6、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但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成立日期:2016年6月16日
联系电话:010-56793193
联系人:李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48,220.7924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18号3楼
电话:025-86776189
联系人:刘俊毅
(三)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邮政编码:100101
电话:010-57809529
传真:010-57809534
联系人:杨娜
网址:www.avicfund.cn
2、除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1层1101内1105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电话:010-56793193
传真:010-57809534
联系人:李洋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11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程艳丽、魏汝翔
联系电话:15801034132、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艳丽、魏汝翔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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