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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可转债混合(340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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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771 | ||||||||
基金代码 | 340001 | ||||||||
公告日期 | 2006-02-1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兴业基金管理公司对个别媒体严重失实报道的澄清公告 | ||||||||
信息全文 | 2006年2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记者李佳撰写的题为《“摊薄持有人利益”兴业基金公司卷入利益输送风波》一文(以下简称“该文”),文中有多处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我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本公司特澄清如下。 1、我司并未受到证监会相关部门的调查。 该文报道“据接近管理层人士透露,兴业基金这一并未证实的‘恶性利益输送’事件立即遭到了证监会相关部门的调查。”,事实上,根本没有证监会相关部门对我司进行调查,纯属无中生有。 2、兴业可转债基金的持股比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该文认为兴业可转债基金对招商银行和招商银行可转债的高持有比例有超持嫌疑。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截至2005年第四季度末,我司仅因转股而持有少量招行股票,大部分为招行转债。而招行转债的发行规模为65亿元,按照第(二)种情形的规定,我司的招行持仓完全符合这一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款对持仓比例的限制规定得非常清楚,各基金管理公司皆照此执行,兴业可转债基金不存在任何超持嫌疑。 3、我司已在最快时间内作出反应以保护原持有人利益。 我司再次声明,4亿资金的申购行为由于发生在我司暂停申购公告之前,在我司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并刊登暂停申购公告之前,我司没有权利阻止客户的合法申购行为。为防止巨额申购的持续发生,摊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司已在最快时间内作出反应以保护原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已与《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进行交涉,要求其作出道歉,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对我司的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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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澄清公告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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