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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息收益货币B(51999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6824
基金代码 519998
公告日期 2004-02-09
编号 1
标题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要
基金名称: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利息收益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9号文
投资目标:在尽可能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水平。
投资理念:有效规避市场风险、获取稳定收益、主动投资与被动投资相结合。
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存款税后利息率
收益分配: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即当日收益分配比例为100%。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如当日收益为正,则相应增加基金份额;如当日收益为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并相应减少基金份额,保持基金单位净值为1元人民币。
发行规模: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单笔首次认购、申购金额:1000元人民币
最低赎回额:100份基金单位
投资者在基金交易账户保有最低基金单位份额:500份基金单位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直销网点,中国农业银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费率水平:
名称  认购费率(%)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
利息收益基金  0      0       0       0.33     0.10     0.25
基金发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长信利息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其投资目标是在尽可能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理念
1、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相信通过投资短期金融工具,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实现投资的安全。
2、获取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通过有效选择短期金融工具及科学的价值分析,可以减少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保证基金资产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
3、主动投资与被动投资相结合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通过主动投资和被动投资相结合的策略,可以更有效地适应市场,实现资产增值。
三、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并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结合各品种之间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情况,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在保证组合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升组合的收益。
3、无风险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短期利率在一定时间可能存在定价偏离,同时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也可能出现跨品种、跨期限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的可行性基础上谨慎参与。
4、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
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中,采取合理的期限和权重配置对现金流进行预算管理,以满足基金运作的要求。同时在一部分资金管理上,将采用滚动投资策略,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存款税后利息率
五、产品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其风险处于较低水平。但是,本基金仍然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结构调整滞后风险等等。
六、风险评估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长信基金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对基金资产进行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长信基金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从历史数据的收集、分类,到收益计算,再到整个基金资产组合的风险确认,所有环节都充分运用"P-VaR"的原理和方法,以保证基金资产管理中的各种风险得到有效监控。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发行的。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契约》:指《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5、《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6、元:指人民币元;
7、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10、基金发起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13、基金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契约》合法取得本基金单位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15、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6、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按照《基金契约》之规定参加的讨论《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17、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本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本基金成立的日期;
22、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2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6、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27、申购:指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28、赎回:指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网点)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3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类短期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等)的价值总和;
3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4、基金投资收益率:指基金资产最近7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3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基金投资收益率的过程;
36、《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1次的有关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3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4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1、不可抗力:指本招募说明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招募说明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设立
(一)本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总经理:陈永青
电话:021-50588999
传真:021-50588077
联系人:卢强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总经理:陈永青
电话:021-50588999
传真:021-50588077
联系人:卢强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总经理:陈永青
电话:021-50588038
传真:021-50588281
联系人:何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2)名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任蕙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400-8888-108(免长途费)
传真:(010)65185322
联系人:权唐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人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传真: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6)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电话:0531-5689690
传真:0531-5689900
联系人:罗海涛
(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19
传真:010-58598819
联系人:宋晓东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东环南路2号北京招商局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荣
上海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28楼
电话:021-50372668
传真:021-5037267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张坚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50楼
法定代表人:蔡廷基
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罗永豪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琼、凌云
五、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渠道
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4年2月16日到2004年3月15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具体发行方案以本基金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发行公告。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代销网点投资者首次认购长信利息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代销网点追加认购不设金额限制,直销网点追加认购金额为1万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成立时,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所形成的利息(按同业存款利息计算)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期间利息共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本金可得到100050份基金单位。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在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宣告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不作它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设立失败
设立募集期满,如本基金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基金募集费用,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在存续期内,本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尽可能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银行存款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理念
1、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相信通过投资短期金融工具,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实现投资的安全。
2、获取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通过有效选择短期金融工具及科学的价值分析,可以减少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保证基金资产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
3、主动投资与被动投资相结合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通过主动投资和被动投资相结合的策略,可以更大程度地实现资产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目前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短期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回购协议等,待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许可后,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大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并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结合各品种之间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情况,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在保证组合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升组合的收益。
3、无风险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短期利率在一定时间可能存在定价偏离,同时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也可能出现跨品种、跨期限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的可行性基础上谨慎参与。
4、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
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中,采取合理的期限和权重配置对现金流进行预算管理,以满足基金运作的要求。同时在一部分资金管理上,将采用滚动投资策略,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五)选券标准
1、短期债券品种到期期限小于等于397天;
2、有良好流动性;
3、收益率较高;
4、信用评级须为AAA。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存款税后利息率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研究策划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在授权范围内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绩效评估室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积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九)投资禁止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力,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
(3)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短期利率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或抵押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均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回购品种,如果到期对方不履约,将导致本基金可能出现损失或增加基金的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如果投资对象在交易中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则基金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一些特殊事件的影响下,可能会发生集中的巨额赎回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特殊风险
结构调整滞后风险。当利率发生不利变化时,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回购品种必须持有到期才能进行期限结构调整,从而使得本基金对市场的反应相对滞后,并降低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了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基金的销售外,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人自愿投资于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待支付投资者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赎回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以账户现有份额为有效数量进行确认;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或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或之后到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不设金额限制。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单位时,不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投资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份基金单位;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基金单位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数额以及基金交易账户保有最低基金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七)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例: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万元,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万元,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1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单位,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申请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对该部分基金份额进行正常交易。投资者事先应在转入方做好注册确认。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冻结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每日收益分配,即根据当日收益(亏损)变动率,计算当日应增(减)份额,对原冻结份额进行调增(减)。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概况
1、公司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4、法定代表人:田丹
5、总经理:陈永青
6、成立日期:2003年4月28日
7、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整
8、公司发展概况: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文批准,由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
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的后续公告。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金和相应利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同基金发起人概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田丹先生,45岁,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明云成先生,63岁,中共党员,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事袁永林先生,55岁,中共党员,大专。曾任松江县泗联公社建筑站党委书记,松江县洞泾乡毛纺厂厂长、党支部书记,松江县洞泾乡工业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上海海欣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刘文仲先生,53岁,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计划员、科长、车间主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划部科长、销售部副部长、销售公司副经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沈岩先生,40岁,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正大联合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企业顾问、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陈永青先生,39岁,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曾任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湖北证券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资产公司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朱恒先生,57岁,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独立董事余秉立先生,53岁,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现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级审计员。
独立董事黄宪先生,49岁,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
独立董事夏大慰先生,50岁,中共党员,硕士,博士生导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日本大阪市立大学客座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长、校长助理,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监事施军先生,41岁,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硅钢片厂调度员、工程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武汉董秘协会理事长。
监事李国洪先生,43岁,本科,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监事王罗洁女士,49岁,本科,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792矿统计员、计划科长,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经理、财务副总监,现任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监事张义波先生,31岁,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曾任湖北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
3、经理层成员
陈永青先生,39岁,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曾任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湖北证券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资产公司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玮先生,35岁,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计划资金科员、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稽核处处长助理、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统计研究处副处长、中行监管处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徐力中先生,34岁,硕士,曾任君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大鹏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景福基金基金经理,曾在英国ScottishWidowsInvestmentPartnership学习和工作。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员
曾彤先生,37岁,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南财经大学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总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员。
5、基金经理小组
徐力中先生,基金经理,34岁,经济学硕士,曾任君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大鹏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景福基金基金经理,曾在英国ScottishWidowsInvestmentPartnership学习与工作。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李小羽先生,基金经理助理,39岁,管理学硕士,获得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CanadianInvestmentManager,CIM)。曾在中国华源集团、新加坡加达实业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曾任长城证券公司上海总部研究部证券分析师、经理,加拿大InvestorsgroupFinancialServicesCo.,Ltd投资经理和投资顾问。现任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李颖女士,基金经理助理,28岁,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湘财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现任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在经营管理层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两个非常设委员会,以及研究策划部、投资管理部、基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等八个职能部门,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设北京代表处。
现公司员工共计42人,公司员工中,博士学历4人,占9.5%;硕士学历24人,占57.1%;本科学历11人,占26.2%;专科学历3人,占7.1%。其中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的6人,占14.3%。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单位和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服务,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用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5)依据有关法律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7)选择或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7)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以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9)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和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2)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基金管理人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三、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长信利息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
(一)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持有人的重要措施。
1、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自有资产、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员、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4)督察员: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5)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6)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7)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委员会及其风险与绩效评估室,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十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4.4万个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账、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截止2001年底,总资产为25,279.9亿元,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0,914.11亿元和16,461.78亿元。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监督处、综合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40名。
3、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共托管十三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四只开放式基金,分别是: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和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达320亿份基金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共284亿元人民币。
4、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依据《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和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基金托管人不得投资于基金;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不得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
(8)基金托管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十五、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a、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b、决定终止本基金;
c、更换基金管理人;
d、更换基金托管人;
e、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f、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g、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h、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相应的修改;
d、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变化;
e、《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另有约定外,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说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该在收到前述提议15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决定是否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认为就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而提议人仍然坚持应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提议人可以就该事项自行推选持有人代表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截止时间寄交和收取方式。
4、开会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a、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b、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c、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不含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a、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c、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如果现场开会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现场开会的程序。再次现场开会日期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c、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不含25%);
d、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其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f、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召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
d、如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所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不含25%);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f、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召集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50%(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召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召集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召集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契约》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六、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公司设立了呼叫中心(021-38784788)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方便投资者查询。
2、披露基金信息: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面按规定披露法定的定期报告。同时本公司也将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代理销售机构及相关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投资收益率及其变化情况、基金份额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另外,基金持有人也可以通过发送短信到我公司的指定号码来查询基金份额。同时,我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每日揭示基金投资收益率。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客服电话、网站、代理销售机构等途径了解认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程、费用和其他注意事项,也可以通过呼叫中心的自动传真和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3、其他信息的披露:
本公司呼叫中心和网站除了提供以上的信息咨询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本公司的客服体系、基金知识、市场新闻和行情、本公司其它产品信息等多方面的信息咨询。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选择,为基金持有人提供对账服务,包括书面或电子文本等方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费用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
2、其他资料:
本公司将不定期向基金持有人邮寄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2、对于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持有人,本公司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持有人在呼叫中心和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交易信息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日开始通过客户服务账户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另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以及短信息的方式预定交易信息,本公司将在交易确认当天给投资人发送确认信息。
3、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本公司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网点或致电呼叫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进行。
4、信息定制:
基金持有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公司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本公司按照要求将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本公司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分红所得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五)投诉管理服务
本公司投诉管理由监察稽核部统一管理,专门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监察稽核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十七、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类短期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基金单位的总份额。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资产应以长信利息收益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取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允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同时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当两者估值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短期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等。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4)证券交易税费;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本基金成立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本基金成立前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从基金资产支付);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基金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G%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率(G%)
利息收益基金0.33%
计算方法为:
H=E×G%÷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G%为年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T%年费率计提,每一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托管费率(T%)
利息收益基金0.10%
托管费计算方法为:
H=E×T%÷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T%为年托管费率;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按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X%年费率计提,本基金的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如下:
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X%)
长信利息收益基金0.25%
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计算方法为:
H=E×X%÷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X%为年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项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
4、上述基金费用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方式获取现金红利收益;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每日进行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即当日收益分配比例为100%。如当日收益为正,则相应增加基金份额;如当日收益为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并相应减少基金份额,保持基金单位净值为1元;
5、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收益分派计算结果如为正,实行小数点第三位后截除,剩余部分划归基金资产;收益分派计算结果如为负,实行小数点第三位非0即入,剩余部分划归基金资产;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含节假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以及以最近7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公告日前一开放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结果精度为0.0001,第五位采用截位的方式。
公告日最近7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100%
Ri为最近第i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成立不足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进行。基金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每日信息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每日信息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以及以最近7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该6个月期间的最后一日。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变动;
6、注册登记机构的变更;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3、其它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14、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15、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6、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本基金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录:《基金契约》主要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一)订立《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信利息收益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并获得了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五)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一、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本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金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为投资者提供其他形式的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基金销售代理人订立《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就基金销售的具体网点、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清算和划拨、申购、赎回信息的传递、费用的分配及其相关事宜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以明确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建立并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单位账户;
2、基金交易确认;
3、代理发放红利;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6、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8、按本《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基金契约》。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一)法律适用
本《基金契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争议解决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两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本《基金契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述基金终止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契约》终止。
日期:二零零四年二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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