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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息收益货币B(51999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6719
基金代码 519998
公告日期 2007-09-27
编号 1
标题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修改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会计字(2006)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规定,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会商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约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七部分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且已将相关修改内容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此次修改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十七部分第一款"估值目的"修改为: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二、第十七部分第二款"估值日"修改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第十七部分第三款"估值方法"修改为: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定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第十七部分第四款"估值对象"修改为: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第十七部分第五款"估值程序"修改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第十七部分第七款"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修改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本基金将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请投资者关注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本基金的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基金估值方法及个别会计政策方面的变更不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本次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有关原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长信基金客户服务电话:021-33074848 或 4007005566(免长话费)。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9月2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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