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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人民币)(96800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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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56223 | ||||||||
基金代码 | 968007 | ||||||||
公告日期 | 2018-04-20 | ||||||||
编号 | 1 | ||||||||
标题 |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关于更新信托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本基金”)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整合版信托契约》(“《信托契约》”)及《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分别自下述日期起作出修订。 一、 《信托契约》的修订 《信托契约》已于2018年4月13日进行一系列修订,旨在反映并明确遵守(1)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认可申请的常规及程序指南》中须纳入组成文件的主要条款的规定;(2)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12(a), 7.12(b), 7.12(d), 8.6(a), 8.6(h), 8.6(i), 8.6(k)章的规定;并对《信托契约》作出其他杂项变更。 《信托契约》的具体修订如下: 1. 第1.1条中“联接基金”定义应完全删除,并用以下条款替代: “‘联接基金’指其目标是(除本契约另有其他规定外)完全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就该投资基金指定的某项特定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投资基金(须遵守投资基金的基金说明书相关条款),前提是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该投资基金不再是联接基金;” 2. 第1.1条中“派息份额”定义之后加插如下新定义: “‘指数基金’指以跟踪、复制或对应基准指数为目标,旨在提供或实现与基准指数表现几乎匹配或对应的投资业绩或回报的投资基金;” 3. 第1.1条中“未经认可投资基金”定义之后加插如下新定义: “‘基准指数’指就某一指数基金而言,该指数基金跟踪、复制或对应的金融指数或基准;” 4. 第13.5条应完全删除,并用以下条款替代: “13.5 13.5.1 对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联接基金,其基础基金须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13.5.2 就联接基金而言,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的任何集体投资计划作出投资,会导致应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的认购费/申购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总额增加,且该等费用由持有人或相关联接基金承担,则不得作 出该投资,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同意则例外。” 5. 第13.5条之后加插如下第13.5A条: “13.5A 联接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必须规定: (i) 联接基金是基础基金的联接基金; (ii) 为遵守投资限制,联接基金与基础基金应被视为单个实体; (iii) 联接基金的年报须包括基础基金截至财政年度终结日的投资组合;及 (iv) 联接基金和基础基金的全部费用和收费的合计金额须明确披露。” 6. 第13.6条之后加插如下第13.6A条: “13.6A 在对指数基金行使其投资权力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以不抵触下文第13.8条为前提,只要其通过行使该权力能确保)以下投资限制得到遵守: 13.6A.1 尽管有第13.2.1条之规定,指数基金可将全部资产净值的10%以上投资于单个发行人发行的成份证券,但前提是: (i) 仅限于在基准指数中的权重超过10%的成份证券;及 (ii) 指数基金持有的任何成份证券不可超过各成份证券在基准指数中的相应权重,除非由于基准指数构成发生变更导致超过该权重,且该情形仅属过渡和暂时性质。 13.6A.2 根据第13.2条和第13.6A.1条,可超过第13.2.7.2条规定的30%限额,且尽管有第13.2.7.2条规定,指数基金仍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不受限制投资且不限发行次数。” 7. 第13.6A条之后加插如下第13.6B条: “13.6B 对于一只指数基金,替换基准指数须符合本契约适用条款的规定,且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8. 第20.13条之后加插如下第20.14条: “20.14 一旦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之规定认可本信托和/或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各自在本契约项下涉及本信托和/或投资基金的义务时,均应始终遵守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适用条款,且在任何时候均应遵照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行事(如有香港证监会授予适用豁免或例外的情 形,可予以修订)。本契约任何条款均不应减少或免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按照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应履行的职责及义务。” 9. 附表1第4.3条应完全删除,并用以下条款替代: “4.3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加上累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根据下文第4.7条,基金管理人认为应作出任何调整以反映该投资的价值,则作别论。” 10. 附表1第4.7条应完全删除,并用以下条款替代: “4.7 尽管有上述第4.1条至4.6条(含)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调整任何投资价值或允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但前提是,考虑估值时点的货币、适用利率、期限、该投资的适销性、该投资的会计处理、该投资的估计市价以及他们视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后,他们认为该调整或使用此类其他方法是反映其公允价值所必要的。” 此外,本次修订对《信托契约》的简体中文翻译的用语和表述进行了优化及完善,如“计价货币”修改为“报价货币”、“收益份额”修改为“派息份额”、“贷款股”修改为“债权股额”等。 有关上述修订详情,请参阅更新版《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整合版信托契约》。 二、 《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为反映对《信托契约》基于上述第一条之第(1)点原因作出的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中关于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部分进行更新。 有关上述修订详情,请参阅本公告随附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中所列内容,并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三、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ccb.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 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或通过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cbkf.zh@ccb.com垂询相关事宜,或访问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ccb.com)查询。 四、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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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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