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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1501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43661
基金代码 150122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6
标题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1. 前言................................................................................................................................... 3
2. 释义................................................................................................................................... 5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4.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14
5.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8
6. 基金备案......................................................................................................................... 20
7.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 22
8.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9.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34
10.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36
1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9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7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6
14. 基金的托管..................................................................................................................... 59
15.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60
16. 基金的投资..................................................................................................................... 62
17. 基金的财产..................................................................................................................... 73
18. 基金资产估值 ................................................................................................................. 74
19.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1
20.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21. 基金份额折算 ................................................................................................................. 85
22.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 93
2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24.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2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26. 业务规则....................................................................................................................... 106
27. 违约责任....................................................................................................................... 107
2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8
29.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9
30. 其他事项....................................................................................................................... 110
31. 《基金合同》摘要 ....................................................................................................... 111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河沪深300成
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
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
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10%时
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河沪深300成长优
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标的指数 沪深300成长指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部分。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
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
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将自动进
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
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河沪深300成长
优先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
稳定收益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
一类
银河沪深300成长
进取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
积极进取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
另一类
份额配对转换 指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在
发售结束后按照1:1的比例自动转换为一份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一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份额的行为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
1∶1的配比分拆成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和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1份银河
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成2
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力求对沪深300成长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在
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力争控制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五、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按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优
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银
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
拆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将按照有关规定,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但不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可按照1:1的比例分拆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
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投资
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
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比
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银
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
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银河
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
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申请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
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办理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为银河
沪深300成长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外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银
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7、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
见《基金合同》 “21.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不进
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按1:1的
比例分拆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
算规则,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风险和收
益特征不同。
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本金及银河沪深300成长
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本金及银河沪深
300成长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
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存续期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
利率(税后)+3.5%”。其中计算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每年1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年利率,年基准收
益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本金
及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河沪
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资产。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由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约定每日收益率乘以截至计算日银河沪深300成长
优先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确定;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约定每
日收益率=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当年天数。
3、每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
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
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
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财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河沪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则。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t
NAV=+ 1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当年天数
NAV?0.5NAV银河沪深300成长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0.5
R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
至T日};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为T日每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为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为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基金份额的发售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
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
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
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人自行承担。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代销机构可参照场外认购费率
设定场内认购费率。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
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
额的上市交易
一、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将分别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深
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
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银河沪深
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所分离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
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
易日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交易、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不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
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
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赎回。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银河沪深300成长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银河
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处
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以当日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可
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投资者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8)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银
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
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下同)的10%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
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
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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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或上市交易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数配比申请合并为银河沪深300成
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按1:1的份额数配比分拆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3、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四、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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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与银
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
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
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1∶1的份额配比转换成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
先份额与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行为。
3、合并
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银河沪深
300成长优先份额与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
转换成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的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
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
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
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场外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
内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
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
业务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在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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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费用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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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第[27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62677777-212035
联系人:周频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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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
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分别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含10%)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
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
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银
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
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
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
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
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
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表决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
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力求对沪深300成长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在
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力争控制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得相关规定)。股票投资包
括沪深300 成长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等。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沪深 300成长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如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100%,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成长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
以增强型策略提高指数化投资效率,以使投资者可以更有效地分享中国经济中长
期增长的成果。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在有效复制目标指数的基
础上,在一定程度内调整个股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
度超越目标指数。本基金将利用数量化模型,对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进行动态
管理,根据结果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数量化模型
进行优化改善,力求减少跟踪误差,改进指数跟踪效果。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指数增强复制策略,即根据沪深300成长指数成份
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同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量化增强及其他辅助增强
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进一步调整,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以期达到
增强投资的目的。
(1)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指数复制策略进行指数化投资。通常情况下,指数复制策略是指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来确定成份股的买卖数量。在买卖成份股的
过程中,尤其在基金建仓期间,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
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
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寻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A、基金投资组合的调整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跟踪的沪深300 成长指数对其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调整
方案,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原则和权重,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沪深300 成长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沪深300 成长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
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根据跟踪误差的情况调整
在实际投资中,本基金实行对跟踪误差的密切监控和预警。定期或根据需要
计算基金组合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如达到或超过设定的预警阀值,将发出警
戒信号,提示基金经理进行相应调整。
3)限制性调整。当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
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比例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
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
范运行。
4)大额赎回调整。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最高现金保有比例5%时,本基金将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5)特殊情况的调整。对成分股中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买卖、或有
充分理由判定缺乏流动性、或因重大事件导致停牌、或财务风险较大、或面临重
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有充分理由判定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情况的股票,本基
金将根据数学优化模型构造模拟组合来进行替代。
6)其他调整。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
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B、股票替代原则
在股票调整需要进行替代时,本基金进行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当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使用同一行业的股票进行替
换;用以替换的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替换后,该成份股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
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
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察期内收益率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
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增强策略
本基金的增强型策略主要包括:A、成份股多因子量化α增强策略;B、非成
份股优选增强策略。本基金的股票增强策略的核心是成份股多因子量化α增强策
略。
1)成份股多因子量化α增强策略
成份股增强策略的量化选股模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1.1成长因子
成长性体现在企业的经营业绩的增长和股价的上升,业绩的增长是股价上涨
的动力。因此寻找业绩增长的股票,是获得投资收益的有效途径。企业经营业绩
成长性体现在收益和收入的提高,收益用以下两个指标来表示:
①最近一个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同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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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率;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同比增长率;
公司通过降低成本或者减少在广告、研发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可以使其收
益膨胀数个季度,但是,要想有持续的收益增长,必须依靠高销售收入来支撑。
收入的增长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指标:①最近一个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②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1.2营运能力因子
一个长期成长的公司,必须具有内生的增长力,企业不是仅依靠外来不断的
资本投入来保持高增长,内生的现金产出就可以绝大部分满足企业成长的需要,
所以要考察每股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同时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投入资本回报率
要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使用的指标有: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②投
入资本回报率;③每股现金流量。
1.3估值因子
①PE:指标,设定PE的最高域值; ②PEG:考虑到企业估值情况,我们引
入预测的PEG指标;③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又称企业价值倍数,是一种被
广泛使用的公司估值指标; ④PSR:指定日市销率,总市值/主营业务收入,市
销率越低,说明该公司股票目前的投资价值越大;⑤PCF:指定日市现率,市值
和经营性现金流的比值。
1.4技术因子
考虑股票的短期市场表现,引入技术指标,可以采用以下指标,在熊市、牛
市、震荡市等不同的市场走势下,对技术因子使用的侧重点,做适当的调整。相
对强弱指标、换手率、MACD指标等。
2)非成份股优选增强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非目标指数成份股中,优选景气行
业或预期景气行业的中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
在行业选择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竞争格局以及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预期的营业利润增长情况等指标,对各
行业做出评级,根据行业评级结果,进行行业配置。
对纳入配置的行业内的企业,本基金采用多因素的评估框架,从企业成长性、
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基本素质等方面分行业对纳入待选范围的股票进行综合排
序,将行业内排序居前的股票列入投资备选对象。
在严格控制非成份股风险暴露度和组合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适度
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股票,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增强整体投资组
合的收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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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踪误差的控制
1、跟踪误差的控制目标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本基金将
定期分析基金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给出优化跟踪误差的基金管理方
案。
2、跟踪误差的计算
在实际投资中,实行对跟踪误差的密切监控和预警。每个期末计算控制指标,
设定预警阀值,如达到或超过预警阀值,将发出警戒信号,提示基金经理关注和
调整。每周、月、季度、半年、年、或根据需要来进行计算和调整。主要指标包
括平均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期间跟踪偏离度和拟合偏离度等。我们将计算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现阶段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
深300成长指数收益率*95% +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跟踪误差的模型控制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对指数基金或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分析、计
算和控制(包括程度控制和概率控制),基本思路如下:
(1)确定跟踪误差的控制值;
(2)计算跟踪误差的实际值;
(3)将实际值与控制值进行比较,若符合条件,则维持组合;若不符合条
件,则对资产组合进行调整。
4、跟踪误差的其他控制手段
从量化选股策略上予以控制。量化选股选出的增强组合,其个股在增强组合
中的权重,遵循个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构造方法,按照分级靠档的流通市值权重来
构建,这样就保证了跟踪误差不会出现大的偏离。
从业绩考核的角度予以引导。在增强型指数基金的考核办法中,我们要综合
考虑跟踪误差和净值排名两类指标,从制度上引导基金经理既关注业绩排名,又
重视基金的跟踪误差。
(三)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财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应在BBB以上
(含BBB)。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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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的
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根
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
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
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
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
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
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
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
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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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沪深 300成长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如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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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9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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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7)、(9)、(13)、(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成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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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并及时公告。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
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成长指数收益率*95% +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300成长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中的子指
数,样本股为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由其中100只成长Z值最高的股票构成。沪
深300成长指数具有市场认可程度高、流动性强、成分股调整频率低等特点,适
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同时考虑到基金资产净值中有不低于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大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具有低
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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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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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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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计算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股指期货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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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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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数量的总和。
2、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则。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t
NAV=+ 1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当年天数
NAV?0.5NAV银河沪深300成长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0.5
R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至T日};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为T日每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为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为T日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
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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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
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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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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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
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16%。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
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
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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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
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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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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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
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
优先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将按
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河沪深300成长
优先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
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分配给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将按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
优先份额获得新增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河沪深300成长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
分配;持有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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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后前前
NAV=NAV?0.5×(NAV?1.000) 银河沪深300成长银河沪深300成长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前前
0.5×NUM×(NAV?1.000)银河沪深300成长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后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
其中:

NAV银河沪深成长300: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NUM银河沪深成长300: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
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净值及其
份额数。
3、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
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
前前
NUM×(NAV?1.000)300300银河沪深成长优先银河沪深成长优先
=后
NAV300银河沪深成长数
其中: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NUM银河沪深成长优先300: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4、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
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沪深300成长优
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
(一)当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
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
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
元。
当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
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
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
前前
NUM×(NAV?1.000)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
1.000 额数
其中: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NUM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2)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
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河沪
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
前前
NUM×(NAV?1.000)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
1.000 数
其中:

NUM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净值
(3)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前前
NUM×(NAV?1.000)银河沪深成长银河沪深成长300300
=
1.000..其中: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NUM银河沪深成长300: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沪深300成长优
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和基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
别对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
为1元。
当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前前
NUM×NAV后银河沪深成长进取银河沪深成长进取300300
NUM=银河沪深成长进取300
1.000
其中:

NUM银河沪深成长进取300: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NUM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净值
(2)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
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后后
NUM=NUM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前前后
NUM×NAV?NUM×1.000场内银河沪深成长优先银河沪深成长优先银河沪深成长A300300300
NUM=银河沪深300成长
1.000
其中:

NUM银河沪深成长优先300: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NUM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NUM300银河沪深成长: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
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UM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3)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前前
NAVNUM×后银河沪深成长银河沪深成长300300
NUM=银河沪深成长300
1.000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其中:

NUM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UM银河沪深成长300: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沪深300成长优
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
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
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
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银河沪
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折算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
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场内的银河
沪深300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折算为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数量=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数量×
NAV300银河沪深成长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折算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数量=
NAV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折算前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数量×
NAV银河沪深成长300
NAV: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300成长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NAV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净值
NAV: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净值
上述涉及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数量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
单位为1份),小数部分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银河沪
深300成长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
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
额终止运作日前2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本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将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
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银河沪深300成长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
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
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各自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银河沪
深300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
30、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折算;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
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河沪深300成长份
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
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制定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其更新的各项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解释与修改相关业务规则。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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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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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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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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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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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
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分别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
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
300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含10%)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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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
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
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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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银
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
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
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
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
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
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
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
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16%。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
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
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
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得相关规定)。股票投资包
括沪深300 成长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等。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沪深 300成长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如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100%,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值的0.5%;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沪深 300成长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如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90%-95%;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9)、(13)、(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
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银河沪深300成长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
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
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各自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河沪深300成长份
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成长
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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