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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保本混合C(00259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42034
基金代码 002590
公告日期 2018-03-30
编号 3
标题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修订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5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46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8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2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94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5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9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97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六部分附件:保证合同........................................ 13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
标。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保证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担保人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两年为一个保
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
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
时间。如发生定义“43、触发收益率”所述情形,保本周期将提前到期
34、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含提前到期情形)的最后一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35、到期期间: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的
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进入基金合
同终止程序
36、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37、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
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
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3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下同
39、赎回金额:指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而言,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基金份额而言,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
计算赎回金额,下同
40、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
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认购保本金额,
下同
41、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加上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基金份额A
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下同
4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
所有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为当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持有到期的情况下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43、保本赔付差额: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
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偿付差额
44、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
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
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45、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6、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47、持有到期: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担偿付
责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额根据
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在下一个保本周期转换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5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
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1、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52、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开放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
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5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59、《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7、基金份额A: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基金份额A
68、基金份额C: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称为基
金份额C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控制投资者本金损失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及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基金募集期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基金份额A;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的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基金份额C。
基金份额A、基金份额C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
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
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基金的保本周期
两年。本基金一般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
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的为准。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
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
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十一、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
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
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
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
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
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所有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
保本条款。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所有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的可赎回金额分别计算。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设计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三、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
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自第二
个保本周期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4、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募集期
内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
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迟延、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等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基金份额A不收取申购费。基金份额C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
额C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C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C时收取。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基金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 个工作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
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其
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
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基金份额A
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
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
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本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设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18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本合同第十二部分的约定履行保本承诺;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确认并同意: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
认、接受和同意。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根据《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的约定,代其行使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
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风
险买断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
日起,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
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保本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需要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
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
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
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
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
保”)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6)联系人信息:仝晗(010)88822726;侯楠(010)88822507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
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
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
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
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
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截至2015年9月,中投保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1,282.62亿
元,不超过其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62.39亿元)的25 倍;截至2015
年9月为共24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314.4亿元,不超过其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的保本金额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之和。基金份
额A 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基金份额A持有人和/或基金份额C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A和/或基金份额C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应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本基金基金份额
A与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
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周
期为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两个公历年后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
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提前到期日。在保本
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
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
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
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
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豁免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
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
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
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直至甲方全部清偿乙方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
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
同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款项、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与差旅费、通讯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计提并累计至每月月末,并在下一月第十个工作
日之前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
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
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
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
计提。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担保费用按本条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
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
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1)/当年天数。
五、保本机制
1、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和保本偿付差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项下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
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
后进先出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责任,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第一个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
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
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
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保本基金的存续要
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
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
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2)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
体系。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
经过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
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
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
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
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到期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6)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仅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
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8)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第2款中第(3)项到期操作
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
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相
应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
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其相应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
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偿付差额。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到期操作日(含
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
分(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
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
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3)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
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
责。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
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
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
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或转换入的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
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
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将进行份额折算。
5)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
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的届时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
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
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确认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
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
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
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
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4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
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
申请日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议和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以及该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和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
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本周期到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
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或同意承
担偿付责任。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九、担保人对本基金的知情权和监控权
鉴于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证,出于风险预
判和风险控制的需求,担保人有权获得本基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在基金管理人
进行严格内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担保人对基金的运作享有知情权和监控权,但
担保人的的监控行为不应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应影响基金管
理独立地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自主的基金管理运作。
知情权和监控权包括但不限于从基金管理人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向基金管理
人警示风险、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解释、实地检查等权利。担保人对因行使知情
权和监控权而取得的本基金任何未公开披露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控制投资者本金损失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
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风险资产(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
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
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
置策略。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确保对安全
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
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将风险控制在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
风险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
本要求将基金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
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
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
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
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
历史的波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
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
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
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
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
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
(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
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
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
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
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
的风险。因此,在CPPI策略的基础上引入TIPP策略。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
升时,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
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
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 相同,不同的是TIPP策略会动态调整保险底线,
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略相比CPPI 策
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上涨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
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
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
主要包括: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
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
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
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
值始终保持在保本底线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
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再
将股票仓位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
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
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
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确定本基金债券组
合的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信用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持有相当
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
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
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
中长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
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
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债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4)本基金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
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
析判断,发掘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利用这种
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市场定价不合理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资金面状
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同时采用内部信
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保本资产保值增
值的目标,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并根据前述
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力争获取超额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7)本基金根据市场资金面的情况等因素适时地灵活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
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采取配置和交易相结合的思路,
精选前景行业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11)、(14)、(15)项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是两年,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份额A和
基金份额C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
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A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基金份额C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基金份额A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A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第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
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
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
示性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机
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设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18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本合同第十二部分的约定履行保本承诺;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确认并同意: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
认、接受和同意。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根据《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的约定,代其行使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
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风
险买断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
日起,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
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保本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需要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
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第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
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A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基金份额C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基金份额A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A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控制投资者本金损失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
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风险资产(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
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
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
置策略。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确保对安全
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
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将风险控制在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
风险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
本要求将基金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
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
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
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
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
历史的波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
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
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
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
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
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
(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
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
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
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
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
的风险。因此,在CPPI策略的基础上引入TIPP策略。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
升时,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
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
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 相同,不同的是TIPP策略会动态调整保险底线,
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略相比CPPI 策
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上涨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
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
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
主要包括: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
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
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
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
值始终保持在保本底线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
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再
将股票仓位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
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
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
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确定本基金债券组
合的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信用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持有相当
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
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
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
中长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
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
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债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4)本基金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
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
析判断,发掘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利用这种
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市场定价不合理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资金面状
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同时采用内部信
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保本资产保值增
值的目标,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并根据前述
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力争获取超额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7)本基金根据市场资金面的情况等因素适时地灵活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
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采取配置和交易相结合的思路,
精选前景行业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11)、(14)、(15)项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是两年,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份额A和
基金份额C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第二十六部分附件: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
法定代表人:侯巍
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10000388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五一路支行
账号:0502122009027302102
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邮编:030002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A及基金份额C所
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A及基金份额C提
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A持有人和/或基金
份额C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A和/或基金份额C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相应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A与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
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
周期为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两个公历年后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
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提前到期日。在保
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
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
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
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
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
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
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直至甲方全部清偿乙方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
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
同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款项、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与差旅费、通讯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计提并累计至每月月末,并在下一月第十个工作
日之前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
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
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
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
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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