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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多利债券(5600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39114
基金代码 560005
公告日期 2018-03-30
编号 6
标题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与转换 .................................................................................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销售 ...................................................................................................................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融资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 71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益民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
定或修改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直销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的有效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根据基金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根据基金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根据基金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将所持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参与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与资本的长期稳健增值,债券
的利息收入与股票的红利收益及资本增值是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本
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为零。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基金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六、认购和持有的限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

七、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投资者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折
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
果为准。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备案条件为: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
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
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
(T+1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情
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3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的部分归
基金所有。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成交情况,
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
办理方法如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
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
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申购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或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投资者短期内频繁进行申购和/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该等交易行为会对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或暂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根据前述规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 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
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
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T+2日后转入投资者指定的交易
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本公司有关说明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则。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实施规则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最低申
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
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
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47.0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姜然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
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含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经
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
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
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以上计票过程均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
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书全文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
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取得注册登记费;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
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按照与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数据信息发送基
金托管人处,并保证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5、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8、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
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参与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与资本的长期稳健增值,债券
的利息收入与股票的红利收益及资本增值是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本
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短期金融工具,可转换
债券,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现金以及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融产品。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绩优股为主,并且参与新股申购。若因新股中签导致
股票投资比例超过20%,本基金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投资于权证,其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在正常情况下,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他证券资产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安全和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把握市场机
会,以期取得超越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是实现投资目标的基本手段,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一级资产配置
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红利股选股策略以及新股申购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影响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包括:宏观经济、
政策、估值水平、资金供求以及股债吸引力等几个方面。管理人通过深入分析各
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并且合理确定这些因素的重要性水
平,综合得出债市和股市中长期运行趋势的分析结论,并且依据此结论制定相应
的大类资产配置目标与策略轮动。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系统化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投资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收益率预期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和类别配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市
场创新机会,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低效和市场转型进程中的价格失衡,实现组
合增值。
(1) 收益率预期策略
债券收益率的变化直接决定了债券价格的变化。因此对债券收益率变动趋势
的预期成为投资最重要的决策依据。我们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如投资率、消费
率、CPI、PPI以及GDP增长率等进行长期的跟踪与观察,通过计量经济模型测
算其对未来收益率变动的影响,同时结合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现券、回购交易情
况进行调整,最后对不同期限的收益率水平进行合理的预期。在此基础上,投资
于预期收益率下降的期限品种,并回避预期收益率上升的期限品种。对相邻期限
收益率差距较大的品种,在预期收益率无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还可进行骑乘投资。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又称为期限结构,是将具有不同期限的债券收益率关系用坐标图
曲线来表述。债券的收益率曲线表达了债券收益与期限的关系。在目前的中国债
券市场上,由于存券数量的不足和期限品种的缺乏,造成了收益率曲线在一定程
度上的扭曲。同时由于投资者的不理性,加剧了收益率的扭曲。我们可以利用现
代的金融工程技术,拟合一条收益曲线。通过寻找收益率曲线上扭曲的部分,投
资于价值被低估的部分,等待其回归理性。该策略重要的部分是对收益率曲线的
构建,我们采用多项式样条函数(Mc Culloch, 1971年提出),分三段进行拟合,
实践证明可以满足目前中国市场的要求。
(3)久期管理策略
债券的久期即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久期管理是建立在对收益率
变化合理预期之上的。久期分为单券种的久期管理和组合久期管理。对于单券种
而言,在同等收益率水平之下,我们选择久期较短的品种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
组合而言,我们通过对未来收益率变化的预期,相应的调整组合的券种结构,并
通过情景预测和压力测试,在预期收益率上升时适当缩短久期,而在收益下降时
适当加长久期。就目前的低利率环境而言,我们主张将久期控制在三到五年左右,
必要时进一步缩短。
(4)类别配置策略
类别配置策略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适当混合以
及对这些混合资产进行的适时管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环境变动较大,具有明显
的新兴市场的特征,因此我们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
测相结合,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现金类资产和股票,国债、企业
债、金融债和可转债之间进行类别配置,确定最能满足投资者风险—回报率要求
的资产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组合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全
面的品质优选、深入细致的实地调研,力求在上市股票中精选出财务状况健康、
业绩稳定增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秀投资品种,提高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
4、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申购上,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
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
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1) 新股价值分析
我们将采用现金贴现流模型、EVA等定价模型,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
并灵活采用PE、PB、EV/EBITDA等相对价值方法,结合与已上市同类型公司的比
较,对新股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析
(2) 申购收益率分析
我们统计以往新股的申购资金量、中签率以及上市当日溢价水平,并根据市
场当前的资金状态,对新股中签率进行合理的评估。并根据之前的价值分析以及
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对新股上市当日的溢价率进行评估。结合中签率与上市当
日溢价率,得出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当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市场资金
成本时,决定参与新股申购。当同时有多支新股申购时,我们将选择预期收益率
水平最高的新股优先申购。
(3) 流动性分析
新股申购由于存在上市锁定期,同时如参与网下申购则锁定期将长达3个
月,将对基金的流动性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基金申购新股进行流动性分析。
我们将根据申购新股时的股票仓位,并结合预测新股预期的中签率,将新股中签
后的预期股票仓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如果在新股上市前锁定期由于赎回等因素
造成股票仓位超过比例,本基金将通过降低其他非锁定的股票仓位,10个工作
日内将股票比例调整回正常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相对回报标准,具体如下:
75%中信全债指数+20%沪深300指数+5%活期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基金和中短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
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
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
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调整决策的程序。

八、投资组合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八条第
1、2、3、4、5、7、10、11、12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投资将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融资与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与融券。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保管和处分。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而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
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
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十二次,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
收益的90%;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备查文件及复印件与公告的相应文件
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二款规定的事项,须变更基金合同的,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基金合同第七部分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基金合同变更,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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