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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天天金货币ETFB(00474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38772
基金代码 004749
公告日期 2018-03-30
编号 4
标题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16日证监许可[2017]710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本基金募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合同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 基金费用 ...................................................................................................................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 禁止行为 ................................................................................................................... 34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七、 违约责任 ................................................................................................................... 3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3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 其他事项 ................................................................................................................... 38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 38




鉴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
能力,拟募集发行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1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日期:2014年10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
超过240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
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除上述第1、5、7、11、13款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
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基金存款银行的资质进行检查,并建
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加
强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
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如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
承担损失。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
和“风险揭示”部分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专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专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
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
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
通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
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
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因管理人未准备足额资金,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
际下月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
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按日进行资金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资金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记
录完全一致。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
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
管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
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日10: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1日10: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1日15:00前划往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
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
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
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
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
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
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
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
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
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2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
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估值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估值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本清”的原则。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
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收益账户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于每个工作日转
为基金份额支付到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
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卖出部分A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但投资人全部卖
出A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未付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每日支付”的原则。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可通过赎回B类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投资人赎回部分B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未结转份额,且剩余的基金
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但投资人赎回全部场外基金
份额时,则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公告和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A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两类基金
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两
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9%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系统不支持各类份额合并计算销售服务费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分别计算
各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财产划
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
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
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
提前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1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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