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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富货币A(1500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37453
基金代码 150005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2
标题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2018年3月修订)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3
第二部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3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6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59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1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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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
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
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
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字
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
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认购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
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
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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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
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
份额发售公告: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
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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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自持
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
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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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是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
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第二部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别
契约型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五、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规模上限。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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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
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十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份额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
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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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基金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本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认购份额依据投资者
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期利息确定,其具体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本基金首次发行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多次
认购本基金,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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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份,不设立募集目标上限。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
购,并于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本基金设立失败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1、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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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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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
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
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于开放赎回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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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
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
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相关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该笔申购不
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
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
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
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上述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公告。
四、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当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当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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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
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五、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1.00元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的数量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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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暂停基金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须立即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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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须立即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出申
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入申请总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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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
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
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10%部分作为当日有
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其他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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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收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收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收益。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办理已持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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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
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2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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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号文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
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
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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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
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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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
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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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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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
并参与表决。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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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
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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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不
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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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
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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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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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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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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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管理人退任,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基金托管人退任,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5
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银河银富”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
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
项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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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义务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4、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后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注册登记业务外包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对注册登记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8

(一)基金管理人对注册登记人进行监督的方法
在注册登记业务外包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需对注册登记人进行监督,监督的方
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定期交易稽核
指定期对注册登记人处理的交易记录,尤其是费率计算、份额计算、特殊业务
处理等方面进行稽核。
2、数据备份与对帐
指基金管理人需备份注册登记人的持有人份额明细和交易明细,根据销售机构
的交易情况进行数据核对。
(二)基金管理人对注册登记人进行监督的程序
1、每天注册登记人确认的信息需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的TA备份系
统和客户服务系统。
2、基金管理人接受销售机构每天日终传来的交易申请统计书面报表。
3、根据交易申请统计书面报表及个别抽样客户,基金管理人对注册登记人处理
结果进行交易稽核和数据对帐。
4、如有不符业务规则之处,基金管理人致函注册登记人由注册登记人对不符之
处进行说明。
基金管理人根据说明情况,认为注册登记人处理不符合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进一步的交易稽核,并提请注册登记人对交易处理结果进行修
正。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
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市场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
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财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
略,决定基金财产在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之间的具体分布比例,审
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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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决
议。
3、决策程序
(1) 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证券市场
运行特点及研究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
(2) 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并向投资
总监备案。重要投资(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
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投资
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
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 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由基
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 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市场心理变化等,进一步分析
判断,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
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4、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 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主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在战略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l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
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l 根据前面形成的利率预期调整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在债券资产和
回购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l 合理、科学、有效地管理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l 在战术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l 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寻找错误定价或价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1
l 积极把握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监察部对
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风险分
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公司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投资决策
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风险分析和评
估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回顾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与风险来源,根据市场变化
和投资阶段成果定期反思有关各项因素,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2) 投资组合管理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的重点是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收
益性这两个方面取得平衡。本基金将以价值研究为导向,利用基本分析和数量化分
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追
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虑短期资金市场中各投
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及信用风险情况,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为:
短期债券和央行票据0-95%;债券回购0%-95%;同业存款/现金比例5%-100%。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等),但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流动性金融工具,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
在一定的特殊性,投资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很小,收益可与半年期存款收益相比较。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
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
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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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3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列,但除(1)、(11)、(12)、(15)、(16)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禁止投资事项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投资:
(1)投资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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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投资债项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或主体信用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承销证券;
(7)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10)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11)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
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
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6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
处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
摊余成本之间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
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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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投资的金融工具。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双方估值人员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分别进行估值,经核对无误后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签章
确认。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收益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担,并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
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9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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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应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及收益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制作基金净值和收益公告的书面文件,加盖业务公章后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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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和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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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B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给基金销售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
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当期列支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和摊销。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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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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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
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等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始终为1.00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
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
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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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在每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对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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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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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收益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
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后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并将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
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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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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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有关事项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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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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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
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
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3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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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
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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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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