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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主题精选混合(320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35419
基金代码 320012
公告日期 2018-03-31
编号 1
标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流动性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基金合
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流动性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
整。根据《流动性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基金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并将本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具体修订内容详看公告附件。
一、涉及本次修订的基金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1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2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3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 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12 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15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7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21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43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44 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6 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7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48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49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重要提示
(一)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与
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此次根据《流动性规定》的修订,依据《流动性规定》等
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率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并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除豁免的基金和情形外,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点
以后的赎回申请适用新的赎回费率,敬请投资者注意。
具体涉及的赎回费率修订的基金可阅读对照表,以及将据此次修订后到期更新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三)投资者可阅读附件的修改对照表了解此次修订详情。同时,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
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四)本公司将据此在到期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五)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六)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一、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
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
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基金
的投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
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
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
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
要投资于包括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
和股票的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
判断灵活配置,目标配置比例为:股票
65%,债券 30%,现金 5%;原则上可能的
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 45-75%,债券
20-50%,现金 5-10%。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
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
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包括
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比重根
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目
标配置比例为:股票 65%,债券 30%,现
金 5%;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
票 45-75%,债券 20-50%,现金 5-10%。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七、投资限制
……





七、投资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
四部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一)《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七、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
进行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
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基金合同》。
释义

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当货币
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
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当货币
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当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
理方式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6)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方式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4)、(6)、(8)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七、投资决策
3、 投资禁止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投资限制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七、投资决策
3、 投资禁止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
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投资限制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除上述第(1)、(9)项另有约定外,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
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
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
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
遵守以下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
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
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项对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
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纳入测算范围。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9)、(14)、(15)项
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
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
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基金半年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
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
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基金半年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
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二)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无修改。

三、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三、临时报告与公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先锋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先锋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
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
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
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
银行存款。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
资产 60-95%;债券的比例为 0-35%,持有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
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
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
银行存款。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
资产 60-95%;债券的比例为 0-35%,持有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7、8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二)《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四、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的 信
息 披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
进行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优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订立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优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基金合同。
释义

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
超过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
基金未满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 0.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
超过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
基金达到或超过 7 日但未满 31 个自然
日,赎回费为 0.5%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由其他
基金转入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
式处理: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由其他
基金转入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
式处理: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4)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由本基金
转出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发生上述(1)到(4)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由本基金
转出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1)到(5)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上述(1)到(4)暂停赎回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上述(1)到(5)暂停赎回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实收资本:1 亿 1 千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吴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第 十
一 部

基 金
的 投

九、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九、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
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上述标准。
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17、22、23 项外,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
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三、估值方法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
上述1-10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
上述1-11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七)临时报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
议当事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实收资本:1 亿 1 千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吴建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和复核
1、本基金估值方法如下: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和复核
1、本基金估值方法如下: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五、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
上述(1)-(10)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
决。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
上述(1)-(11)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
决。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价值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价值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价值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
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权
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权
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基 金
的 投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
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
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权证等新的金融产
品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
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 60-95%;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债
券的比例为 0-35%。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
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
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权证等新的金融产
品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
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 60-95%;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债券的比例为
0-35%。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7、11、12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二)《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
为:股票资产 60-95%;持有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债券的
比例为 0-3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⑤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票资产 60-95%;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债券的比例为 0-3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⑦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7 、○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六、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
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基 金
的 投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
上;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4、11、12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二)《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④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⑤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④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七、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④、⑧、⑨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释义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2)到(5)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
购;
(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3)到(7)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
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债券现金等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
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权证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7、14、15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
券现金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
现金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八、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0)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7)、13)、14)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释义

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
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7、12、13 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二)《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九、 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g、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g、l、m、项外,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 25%。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 2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等
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等
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g、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g、l、m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二)《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十、 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g、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g、l、m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构
建的备选主题库相关联的个股;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不低于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构建的
备选主题库相关联的个股;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13)、(16)、(18)、(19)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二)《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的 信
息 披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
一致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不低
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不低
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
构建的备选主题库相关联的个股;债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构建的备选主题库相关联的个股;债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0)、(13)、(15)、(1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十一、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f、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
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
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全
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 1 到 7 项、第 10 项和第 11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一 部

基 金
的 投

……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支持的黄金 ETF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 1-9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二)《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 支
持的黄金 ETF 不低于基金资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 支持的黄金 ETF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十二、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
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项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
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行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 1)-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九、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三)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股票
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股票
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七)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6)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8)、(9)、(14)、(15)项外,

(二)《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
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
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监督和
核查
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
产的 6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
产的 6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十三、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
述第(8)、(9)、(14)、(15)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第 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60%-95%;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
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60%-95%;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
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13)、(16)、(23)、(24)、
(2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
一致


(二)《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60%-95%;债券、权证、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60%-95%;债券、权证、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十四、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0)、(13)、(20)、(21)、
(2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f、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
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全
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前言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
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 1 到 7 项、第 10 项和第 11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 REITs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 REITs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 1-9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二)《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REITs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现
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REITs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行人托
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十五、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若基金超过上述 1)-6)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
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
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九、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第二部
分 释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2、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2、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例不高于 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不高于 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投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二)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
6、投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3)、17)、18)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3、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证占基
金资产净值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资
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执行。

6、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3、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6、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二)《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整。 持一致。

除上述第 13)、16)、17)、18)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二十
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比例应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
更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 0%-3%,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上述比例应依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相应变更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股指期货的投
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诺安策略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
投资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将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2)、(13)、(17)、(18)
项[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诺安策略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对应“诺
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限
制第(13)、(16)、(17)、(18)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六、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增设
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
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6、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4)、(18)、(19)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二)《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露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4)、(15)项
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三、(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四、(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十七、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
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6)、
(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
资于新动力主题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
票资产的 80%。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投资于新动力主
题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3)、(22)、(23)、(24)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财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二)《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
券、权证、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新动力主题股票比例不
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管理人负责
向托管人提供新动力主题股票库。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
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
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券、权证、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投资于
新动力主题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
产的 80%。管理人负责向托管人提供新
动力主题股票库。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十八、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3)、21)、22)、2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3)、21)、22)、23)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无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部 分
释义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4)、(24)、(25)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二)《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且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4)、24)、25)项外,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且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十九、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变更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19)、(20)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
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变更后的“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
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执行。
(五)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二)《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持一致。

除上述第 13)、16)、19)、20)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0%-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比例应依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变更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上述比例应依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相应变更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诺安鸿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
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诺安鸿鑫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将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二十、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一)《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当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
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
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
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除上述第(1)、(4)条及其他另有约
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
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项对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
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
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4)、(16)、(17)
条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二)《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协议当事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
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
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
守以下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二十一、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除上述第(1)、(4)条及其他另
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
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项对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
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纳入测算范围。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4)、(16)、(17)
条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部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除股票外的其他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除股票外的其他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4)、(17)、(18)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二)《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比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除股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比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除股票外的其他
票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投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2)、(14)、(18)、(19)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二十二、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和会计
核算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八
部 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回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二)《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息 披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五、(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2)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二十三、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5%;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10)、12)、13)项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二部

基金
的投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除股票外的其他
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5%-100%,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
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除股票外的其他
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5%-100%,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
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二)《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核查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
例范围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
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b、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95%,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b、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u、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v、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b、n、u、v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二十四、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
于新经济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新经济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超过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二)《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的 信
息 披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
投资于新经济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新经济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超过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
2)每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二十五、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核算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
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
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
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
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信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信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0)、(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
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
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
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
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二十六、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
或损失。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律法规。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
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
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
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
回款项延缓支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
公告。发生前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份额占当日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
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 AA-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
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 AA-
资 以上。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
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
可不受上述限制。
以上。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
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
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
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2)、(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二)《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 十
五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九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
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 AA-
以上。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
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b、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
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 AA-
以上。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
可不受上述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b、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二十七、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b、l、m 项外,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 十
三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
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
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
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
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
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
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
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
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 十
五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九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二)《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七)临时报告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
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
长),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
不受上述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b、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
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
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
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
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
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b、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二十八、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上述第 b、j、l、m 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八、(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九、(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一)《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七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
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
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
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
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
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其余赎回款项延缓支付,但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
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发生前述延缓支
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延缓支付的赎回申
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
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
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
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
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第十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AA-以上。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AA-以上。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0)、(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二)《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 AA-
以上。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本基金的
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 AA-
以上。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
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两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
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
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0、12、13 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二十九、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相
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过 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三十、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赎回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创新驱动型相
关主题上市公司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本基金投资于创新驱动型相关主题上市
公司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 二
十 四
同步更新

(二)《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
于创新驱动型相关主题上市公司的证
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本基金投资于创新驱
动型相关主题上市公司的证券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三十一、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14)、21)、22)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先进
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先进
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二)《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先进
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三十二、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
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无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释义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
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比比例
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比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三十三、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14)、18)、19)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二)《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
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
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 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
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三十四、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2)、(14)、(21)、(22)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二)《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5、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4%;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4、21、22 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三十五、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0)、(21)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二)《诺安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六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保本周期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保本周期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保本周期内: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保本周期内: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14、21、22 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转型为“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三十六、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14、21、22 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
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103.9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同步更新

(二)《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邮
编 210005)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邮编 210005)
注册资本:103.9 亿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注册资本:115.44 亿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
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三十七、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14)、21)、22)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分 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二)《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转融通比例
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转融通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十八、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14)、21)、22)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2、估值方法
……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二)《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三十九、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处理
2.估值方法:
……

处理
2.估值方法:
……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业上市公司
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
过 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业上市公司
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
过 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二)《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
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业上市公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高端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关股
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超过 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
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四十、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改革趋势
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改革趋势
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权证、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同步更新

(二)《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容 摘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
资于改革趋势主题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改革趋势
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
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四十一、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4)、(21)、(22)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3、估值方法



6、暂停估值的情形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3、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6、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部 分
释义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赎回本基金时,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
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无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
回款项延缓支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
公告。发生前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份额占当日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
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
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
长),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
受上述限制。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
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四、投资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四、投资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0)、(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
十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八)临时报告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
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
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d、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在非开放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
长),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
受上述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d、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四十二、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基金
(一)《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d、k、l、m 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十一、(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八
部 分
诺 安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诺安创业
成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6 项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
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
发)、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二)《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0)、(11)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的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六)定期报告

(六)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
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肖钢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

四十三、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一)《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
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
督:
1)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
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一)订立《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第 10 项和第 11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
三部

基金
的投

(三)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基金的
资产中不低于 80%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
源行业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三)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基金的
资产中不低于 80%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
源行业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 1)-9)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
第十
五部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章节 原《托管协
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九、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三)暂停
估值的情形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四十四、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
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
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560191447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注册资本:1520667.5685 万元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1)、(22)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二)《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560191447 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注册资本:1520667.5685 万元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4)、(21)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四十五、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一)《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计核算 ……

……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新
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新
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新兴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时。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除上述第(4)、(5)项外,

(二)《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四十六、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4)、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二 部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分 释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与
非 交 易
过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第 九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3)、(14)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二)《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第 二 十
六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要
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
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
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
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
督: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四十七、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一)《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
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赎回与
转换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当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
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十二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1、组合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组合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
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
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
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除上述第(1)、(4)条及其他另有约
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项对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
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
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4)、(16)、(17)
条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二)《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及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
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
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
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
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 1)、2)项对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
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
测算范围。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四十八、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一)《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除上述第(1)、(4)条及其他
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
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4)、(16)、(17)条
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当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3.9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
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 十
二 部

基 金
的 投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除上述第(1)、(4)条及其他另有约
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
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
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
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
遵守以下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
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
职责。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4)、(16)、(17)
条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
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二)《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邮编 210005)
注册资本:103.9 亿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
编 210005)

注册资本:115.44 亿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及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

































除上述第(1)、(4)条及其他另
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
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
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
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
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
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除上述第(1)、(4)、(16)、(17)条
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四十九、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
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
分 释

无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
分 基
金的存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
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1、组合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2)、(2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
部 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
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二)《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违约责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
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
意外事故。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
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
一致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
损失。

除上述第 2、14、20、21 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
进行估值 :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
进行估值 :
……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十、基金
信息披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情况。

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违
约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
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
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
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
失等。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
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
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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