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山证改革精选(00522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33300
基金代码 005226
公告日期 2018-04-10
编号 1
标题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山证改革精选
基金主代码 0052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01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04-11
赎回起始日 2018-04-11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04-11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请确认失败。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50万 1.20%
250万≤M<500万 0.80%
500万≤M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的,申购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N<30天 0.75%
30≤N<365天 0.50%
365≤N<730天 0.25%
730≤N天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的,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期定额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相关代销机构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定期定额费 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对于在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期提交的定期定额业务申请,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实施的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2)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到各相关销售机构申请开办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并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业务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
  (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为使您及时掌握定期定额申请的确认结果,请投资者在t+2工作日起到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5)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1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设场内销售机构。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网站(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或阅读刊登在2017年11月30日《证券日报》上的《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73)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网站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定期定额投资的开通情况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