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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惠债券C(00397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28722
基金代码 003977
公告日期 2018-03-31
编号 1
标题 关于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及报监管机构备案的基础上,对《中
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相关法律文件
进行修订。 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和《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根据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cfund108.com) 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9-108-108)咨询相关情况。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码 章节 原合同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理由
1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8、《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的适
用法律
3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本基金的适
用法律
6 释义
增加: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8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根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补充
15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规定》
第19条的规定补

16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管理规定》
第23条补充强制
赎回费的规定
16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
第25条补充摆动
定价机制的适用
情形
17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增加: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
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根据《管理规定》
第24条补充应当
暂停申购的情形
17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前文对暂停
申购的情形的修
改与补充调整相
关序号。
17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增加: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管理规定》
第24条的规定补
充应当暂停赎回
的情形
19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增加:
(3)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赎回。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
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
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但是,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根据《管理规定》
第21条第2款的规
定增加
42
基 金
的 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
第18条增加
44
基 金
的 投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根据《管理规定》
第18条增加
46
基 金
的 投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16)、(17)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
第15、16、17条增

50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补充摆动定价相
关条款
52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管理规定》
第24条补充
62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管理规定》
第26条及第27条
补充定期报告的
内容
64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管理规定》
第26条补充临时
报告的内容
64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增加: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根据《管理规定》
第25条补充临时
报告的内容

码 章节 原协议内容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理由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目
的 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信建投
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补充本基金的适
用法律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国债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根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管理规
定》” )第18条增

5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根据《管理规定》
第18条增加
6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16)、(17)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
第15、16、17条增

2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增加: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
第25条补充摆动
定价机制的适用
情形
26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管理规定》
第24条补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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