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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货币C(00084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26941
基金代码 000846
公告日期 2018-03-31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28号文准
予募集,《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根据2017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中融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管理规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与本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相关变动处将在定期更新时一并修改并公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zr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010)56517299咨询。
二、风险揭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
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
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
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
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中融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

(无)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无) 新增: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
购费和赎回费,在满足相关流动
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
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
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若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
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发生上述第1、2、3、6、7、8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新增: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6、7、8、
10、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
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新增: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
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
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
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
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
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

联系电话:010-85003333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
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
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56517000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 号
汇杰广场2 楼201 室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注册资本:336,595.5526 万元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18
号3 楼
邮政编码:200025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注册资本:848220.7924 万元人
民币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比例限制:
(2)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5%;
五、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比例限制:
(13)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
除上述第(1)、(9)条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9)、(17)、(18)
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0%的情形;
(七)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形;
新增: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31、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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