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国联货币C(000846)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026941 | ||||||||
基金代码 | 000846 | ||||||||
公告日期 | 2018-03-3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28号文准 予募集,《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根据2017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中融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管理规定》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与本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相关变动处将在定期更新时一并修改并公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zr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010)56517299咨询。 二、风险揭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 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 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 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 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中融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新增: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 购费和赎回费,在满足相关流动 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 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 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若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 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发生上述第1、2、3、6、7、8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新增: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6、7、8、 10、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 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新增: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 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 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 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 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 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 整 联系电话:010-85003333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 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 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56517000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 号 汇杰广场2 楼201 室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注册资本:336,595.5526 万元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18 号3 楼 邮政编码:200025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注册资本:848220.7924 万元人 民币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比例限制: (2)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5%; 五、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比例限制: (13)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 除上述第(1)、(9)条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9)、(17)、(18) 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0%的情形; (七)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形; 新增: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31、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