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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C(00078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23588
基金代码 000787
公告日期 2018-03-30
编号 1
标题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和《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
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将在最近一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上述修改内容
进行更新。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公告
的解释权归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
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fund.hrsec.com.cn/)或拨打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咨询相关信息。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
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页码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
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 第一部分 前言 增加如下内容: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2 第二部分 释义 13、《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13、《管理办法》:指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4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
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
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增加如下内容:
8、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6、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费用及其用途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10、11、12 项暂
停申购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布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13、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1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时。
1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3、14、1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出现上述第 15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对
于上述第 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本公司将每一
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11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上述第 6、7、8、9 项暂停赎回情形,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布赎回上限。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1、2、3、4、5、11、12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上述第 6、7、8、9 项暂停赎回情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赎回上限。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
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2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与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2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天;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利
息没有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除上述(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7)、(13)、(14)、(19)、(20)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 AA+以
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3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
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
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
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
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如下内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4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增加如下内容: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
注:以上修改涉及序号一并修改。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页码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4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融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5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
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5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和核查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可转换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 AA+以
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5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
且利息没有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2、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
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
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
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
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
部卖出。




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
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
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7)、(13)、(14)、(19)、(20),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24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8.7 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如下内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注:以上修改涉及序号一并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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