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A(00288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9642
基金代码 002883
公告日期 2018-03-30
编号 1
标题 关于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我公司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需对于《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作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本基金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页码 章节 旧版条款 新版条款 修改理由
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3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7 第二部分释义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40条,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的规定补充
1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31条的规定补充
17-18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9、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的规定补充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情形
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路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邹新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人民币5,123,350,416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17,170,411,366元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47-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30、34、33、32、17条修改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1)、第5)比例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除上述第1)、第5)、第14)、第15)项比例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修改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36条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根据监管窗口指导进行调整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33条补充临时报告的内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