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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行业优选混合发起式A(00225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7623
基金代码 002256
公告日期 2018-03-29
编号 1
标题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
定对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本基金托管
协议涉及前述修改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本次修订系根据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流动性风险规定》而进行,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上述修改内容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
更新以上内容。

二、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信基金客服电话:400-866-2866
金信基金网址:www.jxfunds.com.cn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本公司旗下基金均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
面值。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
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件: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增加: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其中投资于新能源汽车主
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类资产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
资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类资
产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7、15、18 项之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增加: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增加: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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