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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深圳成长混合A(00286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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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17009 | ||||||||
基金代码 | 002863 | ||||||||
公告日期 | 2018-03-29 | ||||||||
编号 | 1 | ||||||||
标题 |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修改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本次修订系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性风险规定》而进行,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上述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二、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信基金客服电话:400-866-2866 金信基金网址:www.jxfunds.com.cn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本公司旗下基金均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9日 附件: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增加: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深圳成长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深圳成长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7、15、18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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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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