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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中证100指数(4100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6151
基金代码 410008
公告日期 2018-03-28
编号 10
标题 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调整旗下部分基金赎回费率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与相关规定,并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旗下已成立基金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调整投资交易限制、申购与赎回安排、赎回费率、基金估值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基金产品名称如下:
1、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3、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7、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华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
21、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2、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华富恒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9、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上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具体内容请详见附件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已成立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订说明》。对部分需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调整有关赎回费率的基金,具体赎回费率请详见附件二:《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说明》。
其他需提示的重要事项:
1、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公司对以上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后,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上述相关内容也将一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陆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已成立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订说明》
1、《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一部分 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五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增加: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增加:(七)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六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一部分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投资比例为5-65%,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投资比例为5-65%,现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八)投资限制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增加:(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八)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三部分 (二)估值方法
增加: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七部分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盛群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八部分 (一)基金资产估值
2、估值方法
增加: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二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2、《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9、《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6、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1条补充。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上述修订而补充。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的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1)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加,完善表述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增加:(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4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2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5)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期限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9)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六)投资限制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9、临时报告与公告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9、临时报告与公告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33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 (一)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
增加: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
(1)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加,完善表述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
增加:(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4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2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5)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9)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八部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3、《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六)投资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同时调整(6)、(13)项
(六)投资限制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六)投资限制
(13)本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同时调整(6)、(13)项
(六)投资限制
增加:(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二)估值方法
增加: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
增加: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协议 修订后的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本基金因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本基金因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同时调整(4)、(10)项
增加: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8)、(10)、(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增加:d.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4、《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6)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六)投资限制
(6)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第(6)、(14)项
(六)投资限制
增加:(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六)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4)、(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二)估值方法
增加: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8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增加: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8、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G、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一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5、《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60.《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七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八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三部分 (二)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14)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投资限制
(14)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增加:(16)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4)、(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五部分 (三)估值方法
增加: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二十部分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修订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000号汇丰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000号31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1)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1)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增加:
(13)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8)、(11)、(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再次明确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含义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增加:g、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6、《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投资限制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增加:(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2)、(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二)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七)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一)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增加: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7)、(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再次明确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含义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g、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7、《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增加:(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三、估值方法
增加: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协议 修订后的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增加: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增加:(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8、《华富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79、《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四部分 一、本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本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一、本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本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增加:(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一、本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六部分 三、估值方法
增加: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一)
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15条调整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中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中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9、《华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增加:(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三、估值方法
增加: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再次明确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含义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中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10、《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一部分 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五部分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增加: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3、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六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一部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权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权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增加:(8)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11)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三部分 (三)估值方法
增加: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七部分 (九)基金定期报告
增加: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11、《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增加:(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内容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三、估值方法
增加: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2、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2、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一)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增加: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2)、(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12、《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14)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第(6)、(14)项
(六)投资限制
增加:(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二)估值方法
增加: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七)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中相关名称及信息均作了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11)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
增加: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8)、(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d、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相关名称及信息均作了更新
13、《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16)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
(九)投资限制
增加:(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九)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二)估值方法
增加: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七)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基金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1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
增加: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10、15、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八部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14、《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增加: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上述(1)、(2)、(3)、(4)、(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增加: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资成本:489.9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成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增加:(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除上述第(7)、(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 (四)估值方法
增加: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三)定期报告
增加: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合同摘要同步更新
章节 原协议 修订后的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000号汇丰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资成本:489.9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成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二部分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三部分 (一)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90%~95%;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调整
增加: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除上述第7、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八部分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部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部分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15、《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二、释义 增加:
8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4、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0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5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十三、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八)投资限制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增加:
(14)本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与后文增加的(14)表述重复,故删除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十三、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三、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三、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增加:
(14)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与后文增加的(14)表述重复,故删除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十三、基金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10)、(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增加:
(14)本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与后文增加的(14)表述重复,故删除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10)、(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增加:
(14)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与后文增加的(14)表述重复,故删除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10)、(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已废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16、《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1)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b.,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q、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r、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s、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t、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b、l、q、r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信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信息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17、《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按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1)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2)、12)、17)、18)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信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信息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18、《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19、《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按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1)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除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并完善表述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信息披露 增加: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信息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20、《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1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1、2、3、7、8、9、10、14、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5、11、12、13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二)投资组合限制
(1)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9)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增加: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加,完善表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4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2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13)、(19)、(20)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增加: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33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96.53亿元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9)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增加: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加,完善表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4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2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1)、8)、13)、19)、20)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21、《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1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1、2、3、7、5、6、7、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1、2、3、7、8、9、10、14、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5、11、12、13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的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二)投资组合限制
(1)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9)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增加: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加,完善表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4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2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13)、(19)、(20)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增加: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33条补充。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9)除第(16)、(17)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增加: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后述条款的增加,完善表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4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2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13)、(19)、(20)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补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可以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22、《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二、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7、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6)、(17)项另有约定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洪渊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12)、16)、1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现已废止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23、《华富恒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增加:
(3)在开放期内,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
根据后述条款的增加,完善表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1)、(15)、(16)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
增加: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恒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恒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b、,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o、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q、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r、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t、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1)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k、o、p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24、《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洪渊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b、,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p、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q、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r、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s、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t、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b、l、p、q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已废止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25、《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26、《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亿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0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27、《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28、《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29、《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30、《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做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增加: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4、19、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26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按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同步更新。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版托管协议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作出更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发布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2),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补充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前述条款的增加,对相应序号做出变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完善表述,提示流通受限证券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差异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5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附件二:《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说明》
1、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5年 2%
1.5年≤N<3年 1%
N≥3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华富恒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恒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一般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照1.5%费率收取赎回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按照1.0%费率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1年 0.50%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 0.25%
大于等于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7日-1年(含7日) 0.50%
1-2年(含1年) 0.20%
2年以上(含2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0.5年 0.10%
0.5年≤Y<1年 0.05%
Y》1年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日 1.50%
Y》7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7日-1年(含7日) 0.50%
1-2年(含1年) 0.35%
2-3年(含2年) 0.20%
3年以上(含3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0%
Y》30日 0.00%
2)对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日 1.50%
Y》7日 0.00%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7日-1年(含7日) 0.50%
1-2年(含1年) 0.25%
2年以上(含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7日-1年(含7日) 0.10%
1-2年(含1年) 0.05%
2年以上(含2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7日-1年(含7日) 0.50%
1-2年(含1年) 0.25%
2年以上(含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3、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0.5年 0.10%
0.5年≤Y<1年 0.05%
Y》1年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日 1.50%
7日≤Y 0.00%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4、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2年 0.05%
2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5、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2年 0.05%
2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6、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2年 0.05%
2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7、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2年 0.05%
2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6个月 0.50%
6个月≤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8、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2年 0.05%
2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9、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2年 0.05%
2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0、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2年 0.05%
2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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