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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精选混合(5190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51
基金代码 519011
公告日期 2004-10-15
编号 1
标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的临时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04号)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06号)要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并将调整的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主要调整内容明确如下:
一、释义部分。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对有些名称、定义做了调整,例如:“基金契约”改成“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二、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如下内容:
1.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归入基金财产。
2.对于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予以明确。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具体规定。
三、根据《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五条、《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有关约定作了相应的调整,并明确如下内容:
1.召开事由:明确了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形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集方式。明确了如下内容:
(1)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2)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4)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明确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指定媒体公告通知。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现场开会。明确增加了“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明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b)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议事内容与程序。明确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明确如下: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不含2/3)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8.生效与公告。明确内容如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明确内容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2次,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2.将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确为现金分红方式。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已于2004年9月28日复核了《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调整的相关内容,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加以确认。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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