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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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A(00364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4113
基金代码 003646
公告日期 2018-03-28
编号 1
标题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创金合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C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
赎回费率调整为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仍为1.50%,不作调整。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
同步更新。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创金合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2、《创金合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创金合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页码 内容 页
码 内容
第一部
分前言 1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1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根据实际情况增
加基金合同的订
立依据。
第二部

释义
3-4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
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3-4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
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增加《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的
法律释义
第二部

释义
7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
资金
7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
资金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增加“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释义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16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6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增加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17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
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17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投资者,
本基金将按照不低于1.5%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增加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18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8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
日净申购比例、 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
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
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 第二十
四条增加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18-
19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8-
19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 第二十
四条增加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20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
20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
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
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增加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4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4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增加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46-
47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11)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6-
47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 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增加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55-
5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55-
5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增加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6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
增加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6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折算;
6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份额的折算;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
增加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93-
95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11)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3-
95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前述修
改增加。
附件2:
《创金合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改理由
页码 内容 页
码 内容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
原则
5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5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根据实际情况增
加托管协议的订
立依据。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7-9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11、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9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第2、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基金合同相
应内容修改。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32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32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基金合同相
应内容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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