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创金合信优选回报混合(00507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4112
基金代码 005076
公告日期 2018-03-28
编号 1
标题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创金合信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
同步更新。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创金合信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2、《创金合信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创金合信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根据实际情
况增加基金
合同的订立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增加《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的法
律释义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四
十条, 增加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释
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完善表述。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九条增加。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
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赎回投资者, 本基金将按照不低于1.5%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
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三条增加
强制赎回费
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7、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
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九条、 第二
十四条增加
应当暂停申
购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四条的规
定增加应当
暂停赎回的
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
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 一 条 增
加。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0%一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一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八条修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八条修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五条、 第十
六条、 第十
七条修改。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四 条 增
加。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增
加定期报告
的内容。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六条增
加。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根据前述修订相应修改。
附件2:
《创金合信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创金合信
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创金合信
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实际情
况增加托管
协议的订立
依据。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一95%; 其中,本
基金投资于资源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将持
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除第l条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
一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资源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r、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s、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b、l、r、s条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基金合
同相应内容
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