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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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货币A(00190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4107
基金代码 001909
公告日期 2018-03-28
编号 1
标题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
同步更新。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2、《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根据实际情
况增加基金
合同的订立
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增加《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的法
律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四
十条, 增加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释
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
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完善表述。
根 据
《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十九
条增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但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的
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
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三
十一条增加
强制赎回费
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
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
九条、 第二
十四条增加
应当暂停申
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四条的规
定增加应当
暂停赎回的
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一条增
加。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第(1)、(2)、(13)项除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3)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
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第(1)、(2)、(15)、(18)、(19)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
七条、第三
十条、第三
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修
改。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四条增
加。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信息。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增加定期报
告的内容。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七)临时报告
……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七)临时报告
……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9、本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六条、第
三十三条增
加。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根据前述修订相应修改。
附件2: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二、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根据实际情
况增加托管
协议的订立
依据。
第三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比例限制: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第1)、2)项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
2.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3)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30%;
14)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2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第1)、2)、
15)、18)、19)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基金合
同相应内容
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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