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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薪意保货币E(00254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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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13982 | ||||||||
基金代码 | 002546 | ||||||||
公告日期 | 2018-03-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0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9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上述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修改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履行了必要程序。 本次《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将在下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一并修改。 特别提示: 本次修改内容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规定》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对某些份额收取强制赎回费,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基金交易费用。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垂询相关事宜。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附件2:《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28日 附件1:《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新增《流动性风险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全文 第40条 新增《流动性风险规定》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19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31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上述第9项、第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19条 第24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24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在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21条 明确对巨赎情形下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份额持有人采取延期赎回的条件及具体措施。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33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除上述第1)、4)、8)、11)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4)、8)、11)、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4条 第30条 第33条 第32条 第17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24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26条、第27条、 第36条 新增表述和新规表述一致。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第26条 附件2:《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33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除上述第(1)、(4)、(8)、(11)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4)、(8)、(11)、(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4条 第30条 第33条 第32条 第17条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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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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