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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00433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3922
基金代码 004332
公告日期 2018-03-28
编号 1
标题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6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相应部分一并调整。(《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修改方案》附后)
一、重要提示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hsqhfunds.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608)垂询相关事宜。
二、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1:《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附件2:《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附件3:《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修改方案》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日
附件1:《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14、19条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全文
第40条
第40条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14、19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新增: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规则规定。
第23条
第25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新增: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新增: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24条
第19条
第14、19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24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1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21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5-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5-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18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5)、(11)、(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
第16条、第40条
第15条
第17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新增:
9、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规则规定。
第25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的;
第24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26条、第27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26条
第25条
附件2:《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5-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一)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5-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18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5、11、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
第16条、第40条
第15条
第17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进一步明确流通受限证券和流动性受限资产存在区别。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新增:
(9)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规则规定。
第25条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的;
第24条
附件3:《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修改方案》
章节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条款
《招募说明书》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重要提示

新增: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14、19条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全文
二、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全文
第40条
第40条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新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金额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19条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新增: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第25条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1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21条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新增: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新增: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24条
第14、19条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24条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5-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5-95%,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18条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5)、(11)、(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条
第16条、第40条
第15条
第17条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新增:
9、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规则规定。
第25条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的;
第24条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26条、第27条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26条
第25条
十九、
风险揭示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情况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以上投资标的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较长,市场透明度高,正常情况下,标的资产能够及时变现,保证基金能够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极端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到极端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市场的投资机会,对各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进行预期,确认阶段性的行业配置。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策略,基于对宏观经济发展形势以及行业动态的判断,灵活调整行业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对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第26条

补充流动性风险评估情况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注:《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合同摘要及托管协议摘要部分作相应修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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