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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医药混合A(00087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3112
基金代码 000878
公告日期 2018-03-27
编号 1
标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三十一只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鉴于中国证监会已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且该《流动性规定》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故在2017
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产品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流动性规定》
的规定,需要根据上述法规修改。
经统计,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
管理人”)已对旗下三十一只基金(具体信息见下文)根据《流动性规
定》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分别进行修改(具体请阅附件对照表),前
述修改已与各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十一只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海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3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涉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且本基金管理人已履行适当程序。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短期赎回费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本
3
公司已于2018年3月24日发布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
公告》。
2、本公司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招募说明书届时将在最新一期的版本中予以更新。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或者拨打本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9788)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三十一只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订对照表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
4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能源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5
过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6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
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
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7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及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8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 30%-95%,债券资产(含短期
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0%-
65%,权证投资 0%-3%,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 30%-95%,债券资产(含短期
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0%-
65%,权证投资 0%-3%,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9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

6、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

新增: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6、9、10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10
五、估值方法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11
信息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能源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
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 30%-95%,债券资产(含短
期 融 资券 和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 )
0%-95%,权证投资 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资产 30%-95%,债券资产(含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0%-95%,权证投资 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12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本基金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投资于能源主题类股票、债券、
权证等资产。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80%以
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能源主
题类股票、债券、权证等资产。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⑥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⑥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⑨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⑥、⑨、⑩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14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5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16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17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3、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3、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18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
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及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19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可
转债、可分离转债首发的投资方式
来获取收益,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
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
产品)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权证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 80%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债、可分离债,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可转债、可分
离转债首发的投资方式来获取收益,
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资
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
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
金融工具。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20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二)投资组合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二)投资组合限制
……
除上述第 5、13、14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21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其中因交易品种
存在锁定期的原因,当通过发行市
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基
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交易品种锁定期
满后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其中因交易品种存在锁定
期的原因,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超
过基金净值的 20%,基金管理人将在
相关交易品种锁定期满后 10 个交易
日内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22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
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23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
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
产品)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权证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 80%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
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债券资
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
类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
金融工具。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24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25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其中因交易品种存在锁定期
的原因,当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超
过基金净值的 20%,基金管理人将
在相关交易品种锁定期满后 10 个
交易日内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e、m、n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其
中因交易品种存在锁定期的原因,当
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交易品种
锁定期满后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26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27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量化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量化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8
第二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29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
推广、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30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
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以及第(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31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
产证券化产品) 为基金资产的 0%
-40%,权证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本基金保持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
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
化产品) 为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保持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除上述第 5、6、12、13 项另有规定
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33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
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
产证券化产品) 为基金资产的 0%
-40%,权证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
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
化产品) 为基金资产的 0%-40%,权
证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5
产净值的 0%-3%,本基金保持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保持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e、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e、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36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e、f、l、m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37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38
中海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上
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
海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39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40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
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41
式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
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及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若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42
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43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除上述第 e、j、k 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45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
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中海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上证 5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上证 50
46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条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
47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e、j、k 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48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49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50
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新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
51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新增: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2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9)、
(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3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货币市场
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但上述第(1)项另
有约定的除外;
……
新增: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54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
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新增: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55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
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
除上述第(2)、(10)、(13)、(16)、
(17)项另有规定外,由于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56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六)临时报告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57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估值的;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
58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
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 1)项另有
约定的除外;
新增: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59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
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60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
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
除上述第 2)、10)、13)、16)、17)
项另有规定外,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估值的;
61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62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63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64
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以及第(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若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65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
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
化 产品 ) 占基 金资产 的 20% -
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 80%以
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能源
主题类股票。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
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80%以
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能源
主题类股票。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66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e、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e、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k、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l、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除上述第 e、i、k、l 项外,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67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8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
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69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
券资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
化产品) 占基金资产的 2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 80%以上的
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能源主题
类股票。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
产(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80%以
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能源
主题类股票。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70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e、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e、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71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e、i、l、m 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72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73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
74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75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余额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76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
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以
及第(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77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百分之十;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78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除上述第 8、10、11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79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80
基金估值的;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1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百分之十;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82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h、j、k 项另有规定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83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84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85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86
途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87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88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医疗
保健主题类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主题类证券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89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除上述第 2、12、16、17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90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新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91
则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海医疗保健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
资于医疗保健主题类证券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主
题类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2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2)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
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
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协议项下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93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12)、16)、17)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94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95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96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
97
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98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99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除上述第(2)、(8)、(12)、(13)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100
三、估值方法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101
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102
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103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8)、(13)、(14)项
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督权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4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05
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106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107
途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108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 于 股票 的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109
产净值的 5%。 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110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11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112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
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
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113
券;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p、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114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q、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b、l、p、q 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115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16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117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118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119
式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的,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
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以及第(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20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1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除上述第 5)、6)、13)、14)项另有
规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122
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123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新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
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124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
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125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循以下投资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下投资限制: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126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除上述第 5)、6)、13)、14)项另有
规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127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28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
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129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
中海分红
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本情况
七、基金
认购、申
购和赎回
费用
3、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 Y 费率
不满 1 年 0.5%
满 1 年不满 3 年 0.3%
满 3 年 0
3、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 Y 费率
不满 7 日 1.5%
满 7 日不满 1 年 0.5%
满 1 年不满 3 年 0.3%
满 3 年 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新增: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3、赎回的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75%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7%、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具体申购、
赎回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法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迟
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赎回的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
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7%、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具体申购、
赎回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法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迟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
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130
用及其用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 到 3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新增:
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4、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 1、2、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的转

九、拒绝
或暂停基
金转换的
情形及处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
金转换申请: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
换申请: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份额的转换
131
申请;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5%—65%,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四)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5%
—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基金
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95%;债券
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5%-65%,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
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
(七)投资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95%;债券及
现金的投资比例为 5%-65%;
5、本基金保持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
制。除上述第 5、7、8 项外,由于基金规
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
132
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四)估
值方法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的估

(七)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八、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新增: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九、临时
报告和公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133
(一) 基金管理
人: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托管协议当事

(一)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恢复)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
134
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海分红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制定。
九、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会计核算
(二)估值方法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二、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35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 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
二、 释义 新增:
(十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6
(五十五)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五十六)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
137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
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
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
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
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138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第 6、7
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139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
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
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万元人民币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
(1979)056 号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
140
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十二、 基金的投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 基金的投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41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6-7、10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四、 基金资产 新增:
142
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7、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143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
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
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
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
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
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144
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
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
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
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
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5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6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6-7、10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147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48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 前言 新增: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除外。
二、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9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
150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
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
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新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15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第 5、6
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
152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
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资)
七、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十二、 基金的投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消费主
题类股票。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80%以上的
股票资产投资于消费主题类股票。
十二、 基金的投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153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
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3)、(6)-(7)、(10)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155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7、临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156
(二)基金托管人 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0%-35%,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35%,权证投资占基金
157
(一)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消费主
题类股票。
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
于消费主题类股票。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158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3 项、5-9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3
项、5-6 项、8 项以及 11 项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新增:
159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60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 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除外。
二、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161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162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新增: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
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
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163
……
发生上述 1、2、3、4、6 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 1、2、3、4、8、9 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
164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 68号 2905-2908 室及 30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资)
七、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
【1979】056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十二、 基金的投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2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 2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65
十二、 基金的投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166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
第(7)、(10)、(12)、(13)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各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167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7、临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168
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169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对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 低 于基 金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高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2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对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20%;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7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7、8、10、11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171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2)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72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3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174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
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
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之一的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175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176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 68号 2905-2908 室及 30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177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179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180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8、13、14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181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182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83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8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184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185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
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
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86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
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187

一、基金管理人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区银城中路 68号 2905-2908 室及 30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第九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88
……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4)开放日,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8)、(13)、(14)、(15)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189
三、估值方法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190
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渡期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

新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渡期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2)在过渡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开放
期内进行惠祥 B 份额的赎回,不收取
赎回费用。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2)在过渡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开放
期内进行惠祥 B 份额的赎回,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但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
新增:
(4)当过渡期内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
191
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渡期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惠祥 B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惠祥 B 份额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惠祥 B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惠祥 B 份额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渡期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192
……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过渡期相应顺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之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过渡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渡期
9、惠祥 B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9、惠祥 B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
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193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194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4、开放日,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195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4 项以及 6-11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4
项以及 6-7、9-12、16 项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196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97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198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199
途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200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201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 于 股票 的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对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
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对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202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新增: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7)、(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203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204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营)。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对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
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对
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205
……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8、10、11 项另有约定及第
7 项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06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207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208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209
途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210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 于 股票 的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票 的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
211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212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8)、(19)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213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214
(一)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2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9、12、13 项另有约定及第
8 项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216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217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218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219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2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黄鹏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221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
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
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
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222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6)、(17)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223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黄鹏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24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二、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原则和解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与《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
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对于
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
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
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
225
券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
的风险或损失。
……
除上述第 2)、12)、16)、17)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226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7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三、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228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 新增:
229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
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
相应延长。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
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30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发生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
期赎回。
新增: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如开放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仍出现前述情形,开放
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
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业务。
……
当发生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231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黄鹏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益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30%,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30%,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232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2)项约定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新增: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
(18)、(19)项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
233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234
基金信息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四、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黄鹏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一、托管协议当
事人
(二)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
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30%,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30%,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235
金管理人的下列
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的下列
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236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9)项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
损失。
……
除上述第 2)、9)、16)、17)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9)项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7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第五部分
基金成立
后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新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238
第五部分
基金成立
后的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
与赎回的
费率
2、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
赎回,但要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
而递减,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具体
费用安排见下表:
表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用
一览表
费率名称
费率(%)
费率
(%)
持有期

日常赎回

0.5 持有期
<1
0.3 1≤持有
期<3
0 持有期
≥3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
金资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2、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单位赎回,但要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 0.5%。具体费用安排见下表:
表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赎
回费用一览表
费率名称
费率(%)
费率
(%) 持有期限
日常赎回

1.5 持有期限<
7 天
0.5 7 天≤持有
期<1 年
0.3 1 年≤持有
期<3 年
0 持有期≥3年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第五部分
基金成立
后的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
与赎回的
费率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
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成立
后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 1、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239
……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
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1)至(4)项或(8)、(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6)、(7)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相应退还给
基金投资者。
第五部分
基金成立
后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暂停赎回 2、暂停赎回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成立
后的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
(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七、投资
组合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新增: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240
……
本基金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
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本基金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
限制。除上述第 4、5 项外,由于基金
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
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八、投资
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 30~95%;债券
和现金的比例为 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 30~95%;
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为 5~70%,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事项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方法
新增: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资产的估

二、基金
资产估值
事项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三、定期
报告
新增: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241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
的临时报
告与公告
新增:
1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1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核
……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242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8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243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8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基金合同生
效后分级运作周
期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244
一、基金合同生
效后分级运作周
期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45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基金合同生
效后分级运作周
期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利 A 份额、惠
利 B 份额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利 A 份额、惠
利 B 份额的申购申请: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基金合同生
效后分级运作周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246
期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基金合同生
效后分级运作周
期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47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新增:
(14)开放日,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1)、(14)、(15)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248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249
第二十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分级运作周期到

二、每两个分级
运作周期间的过
渡期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

新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分级运作周期到

二、每两个分级
运作周期间的过
渡期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
250
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惠
利 B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惠利 B 份额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增:
(4)当过渡期内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
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
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惠利 B 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惠利 B 份额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惠利 B份额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251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52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新增:
14、开放日,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11、14、15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本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253
知》、《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四)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

(三)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254
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255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256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一
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257
申购的情形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58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259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260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2.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为: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2.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61
投资限制为: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262
的特殊情形除外。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十、基金信息披

(三)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
基金估值的;
263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264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二、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二、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
265
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二、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
266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二、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二、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
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
267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9、13、14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268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269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270
……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9、13、14 项外,对于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
(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271
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二)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
情形的处理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四)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

(三)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272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273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274
途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275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 于 股票 的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276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医药
健康产业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
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产业证券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77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组合限制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278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医药健
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279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式〉》、《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280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12)、16)、17)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对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281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证券的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
的证券。
证券的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
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七、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九、信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282
信息披露程序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283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284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
285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86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5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5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288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组合限制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289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新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290
(一)订立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的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5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5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对投融资比例的监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291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92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与核查
(六)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监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和特殊情形的处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的信息披

(三)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293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294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295
途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296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黄鹏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29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 于 股票 的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298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299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黄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300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海
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301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302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303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304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余
305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306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黄鹏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30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新增:
308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1)
项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2)、(16)、(17)项约定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309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黄鹏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310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
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22168677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22197701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原
则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
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11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312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1)
项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2)、(16)、(17)项约定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313
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314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315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316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 于 股票 的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317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新增: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7)、(18)
318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319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海
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20
值的 5%。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321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6)、(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322
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323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7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高铁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324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高铁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5、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5、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中海中证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中海中证高铁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高铁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新增:
9、当中海中证高铁份额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
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
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高铁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325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高铁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11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中海
中证高铁份额的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中海中
证高铁 B 份额,下同)的 10%,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26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27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除上述第(2)、(11)、(15)、(1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八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三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
括中海中证高铁份额、中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中海中证高铁 B 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328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二十三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九)临时报告 (九)临时报告
新增: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329
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11、15、16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330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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