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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精选混合(5190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30
基金代码 519011
公告日期 2004-03-30
编号 2
标题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本公开说明书是《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但本公开说明书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本公开说明书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开说明书内容截止日:2004年2月29日。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已于2003年3月9日复核了本公开说明书。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第85号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存续期限:不定期
  销售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1.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35%,持有2年(含2年)以上为0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T+1日内公告
  基金发起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交通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公开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绪 言
  本公开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编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4年2月29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公开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及依据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第8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发起人于2003年7月14日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与发行公告。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2003年7月15日到2003年8月15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698,432,268.39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成立条件,于2003年8月22日正式成立,由本基金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于2003年10月10日起开始办理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投资理念、范围、对象、策略等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和对象、投资策略、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详见本基金《基金契约》。
  (三)基金经理简介
  陈洪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本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尽管本基金将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的原则,且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此外,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在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时,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我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的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国债托管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资产的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五、基金资产估值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公告。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流通的国债、企业债等其他债券和银行间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有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7.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政策及年度审计事项详见本基金《基金契约》。
  九、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本基金投资者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到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T+7日前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25万元以下 1.5%
  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 不高于1.0%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期 赎回费率
  2周年以内 0.35%*
  2周年以上 0
  *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0.30%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0.05%归基金资产。
  3.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申购或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1: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当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前端申购费用=9,852.22元×1.5%=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8,210.18份基金单位。
  例2: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当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2%)=247,035.57元
  前端申购费用=247,035.57元×1.2%=2964.43元
  申购份额=247,035.57÷1.20=205,862.98份
  该投资者投资25,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205,862.98份基金单位。
  例3: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当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0/(1+1.0%)=990,099.01元
  前端申购费用=990,099.01元×1.0%=99,009.9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20=825,082.51份
  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825,082.51份基金单位。
  2.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一年二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1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0×0.35%=38.5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0-38.5=10,961.5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1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61.5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基金契约》。
  (十)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公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公告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详见本基金《基金契约》。
  十、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详情见基金转换公告。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开始受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成立后确定。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3%,其中0.05%计入转出基金的资产。
  (六)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 B ×C ×(1-D)] ÷E
  其中:
  A 为转换后的基金单位数量;
  B 为拟转换出的基金单位数量;
  C 为转换申请日拟转换出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D 为转换费率;
  E 为转换申请日拟转换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契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注册登记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到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网点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单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
  1.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基金经理更换;
  8.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9.注册登记人更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12.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13.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变更;
  14.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推出;
  18.重大关联事项;
  1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基金提前终止;
  21.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2.暂停申购和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事项;
  23.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本基金的终止、清算事宜详见本基金《基金契约》。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4.按基金契约的规定享有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及其他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在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述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计算,下同);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有关事宜详见本基金《基金契约》。
  十七、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持有人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单位,并享受费率优惠。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时间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投资方式。
  2.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3.办理场所
  投资者目前可到以下销售机构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交通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实际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
  4.办理方式
  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已开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的投资者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本基金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5.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
  基金投资者还可以运用基金管理人和中国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研制开发的网上基金交易系统,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tfund.com)自助进行本基金的申购、撤单、赎回、销户等基金帐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的操作。网上交易服务的操作指南、业务规则及收费标准详见基金管理人在网站上的说明。
  (六)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784858
  传真:021-38780084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七)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日
  (二)基金管理人发展概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文批准,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于2003年4月1日共同发起设立,是中国第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目前的股权比例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7%、富通基金管理公司33%。
  截止2004年2月29日,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一只开放式基金,即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发起的第二只开放式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自2004年2月5日起向投资者发售,设立发行期预期于2004年3月9日结束。
  十九、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组织制度和管理框架,有效控制风险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部,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员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实现对公司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1.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最高责任。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公司外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专业意见。
  2.董事会下设风险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管理风险、运营风险、道德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衡量标准,设定最高风险承受度以及审议批准防范风险和内部控制的政策。风险委员会责成管理层制定相应的监测系统、防范措施、补救措施以及定期的风险控制报告。
  3.管理层设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实施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制定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具体负责对各类风险的识别、拟定防范和控制的措施、收集分析各类数据进行监测反馈、实施各种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并就风险的整体控制管理定期地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作出报告。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下设合规性风险小组、运营风险管理小组和道德风险管理小组。
  4.业务部门依据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具体制定部门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通过部门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督察员和稽核部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制定作业流程和制度,评价、监督、检查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督察员负责对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决策和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提交报告。督察员和稽核部还应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
  1.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包括:建立完备的系统性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对于一般系统性风险,由投资部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下按照谨慎原则积极防范,对于重大系统性风险,经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后,对基金的投资策略作重大调整,同时做好与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包括:建立评判和监测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量化指标,建立使基金现金流出与资产流动性相匹配的系统,定期检查和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公司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运用数量化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系统辅助管理基金资产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道德风险管理制度
  道德风险分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员工两个层次。对公司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设立独立董事,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等的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限制性措施和控制性程序。对员工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教育员工熟悉和遵守员工守则;对照各部门的员工守则,定期、不定期检查员工具体执行情况;将员工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对于基金经理,还实施承诺与质询制度、投资限制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
  3.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执行和定期安全检查,防范公司业务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所引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础设施故障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和宣传制度等。
  4.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所有业务步骤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业务合规审慎进行。
  5.稽核监察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稽核监察制度,督察员和稽核部有权对公司所有工作部门、工作环节及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核监察,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保证稽核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2.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根据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4.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基金代销业务行为进行监督;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8.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9.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11.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4.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的投资、交易、销售和监察稽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
  8.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9.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契约,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海富通”的字样。
  二十三、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实收资本:159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4年2月底,基金托管人已经担任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迅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基金、海富通精选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二十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持有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6.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8.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9.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二十六、基金注册登记人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有关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见本基金《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二十七、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目前的销售机构包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交通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待条件成熟后,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销机构。(销售机构的有关信息,见附件“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一览表”)
  第二部分: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经营业绩
  一、基金经营业绩
  以下为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003年8月22日至2004年2月29日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数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03.8.22—2003.12.31 2004.1.1—2004.2.29
  基金资产净值
  最低 1,921,579,272.27 2,055,401,506.94
  最高 3,704,556,116.87 2,478,438,471.07
  期末 2,072,309,883.22 2,472,504,561.47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最低 0.9940 1.1144
  最高 1.1193 1.2089
  期末 1.1049 1.1826
  备注:本会计期间(2003年8月22日~2004年2月29日)本基金曾于2003年12月17日、2004年2月12日进行两次分红,各分红0.015、0.03元/基金单位。
  二、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200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数 负债 期末数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732,695,310.46 应付证券清算款 4,269,419.19
清算备付金 45,451,430.37 应付赎回款 526,984,851.60
交易保证金 250,000.00 应付赎回费 1,586,507.13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2,283,426.81 应付管理人报酬 2,621,189.44
应收股利 应付托管费 436,864.90
应收利息 3,235,431.77 应付佣金 1,098,649.69
应收申购款 78,878,633.95 应付利息 13,079.45
其他应收款 应付收益
股票投资市值 1,433,147,603.58 未交税金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1,236,868,221.68 其他应付款 250,000.00
债券投资市值 563,819,466.68 卖出回购证券款 400,000,000.00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554,707,592.15 短期借款
配股权证 预提费用 190,859.00
买入返售证券 其他负债
待摊费用 负债合计 937,451,420.40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1,875,550,933.41
未实现利得 189,117,174.27
未分配收益 7,641,775.54
持有人权益合计 2,072,309,883.22
资产合计: 3,009,761,303.6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009,761,303.62
(二) 经营业绩表(2003年8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2003年度
1 一、收入 58,516,013.44
2 1、股票差价收入 41,217,285.90
3 2、债券差价收入 -1,497,407.61
4 3、债券利息收入 2,747,797.82
5 4、存款利息收入 8,651,351.31
6 5、股利收入 1,088,007.85
7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454,799.14
8 7、其他收入 2,854,179.03
9 二、费用 17,780,399.26
10 1、基金管理人报酬 15,048,624.47
11 2、基金托管费 2,508,104.07
12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13,079.45
13 4、利息支出
14 5、其他费用 210,591.27
15 其中:上市年费
16 信息披露费 90,859.00
17 审计费用 100,000.00
18 三、基金净收益 40,735,614.18
19 加:未实现收益 205,391,256.43
20 四、基金经营业绩 246,126,870.61
(三)收益分配表(2003年8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行次 2003年度
本期基金净收益 1 40,735,614.18
加:期初基金净收益 2
加:本期损益平准金 3 -4,890,982.15
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 4 35,844,632.03
减: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 5 28,202,856.49
期末基金净收益 6 7,641,775.54
(四) 基金净值变动表:
2003年8月22日(基金成立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期初基金净值 1 3,698,432,268.39
二、本期经营活动: 2
基金净收益 3 40,735,614.18
未实现利得 4 205,391,256.43
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5 246,126,870.61
三、本期基金单位交易: 6
基金申购款 7 877,309,306.12
其中:分红再投资 7,226,879.48
基金赎回款 8 -2,721,355,705.41
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9 -1,844,046,399.29
四、本期向持有人分配收益: 10
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
净值变动数
11 -28,202,856.49
五、期末基金净值 12 2,072,309,883.22


第三部分: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

(2003年第四季度)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已于2004年1月13日复核了本公告。截止2003年12月31日,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为2,072,309,883.22元,单位净值为1.1049元,基金份额为1,875,550,933.41份。
二、基金投资组合
(一)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分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86,960.00 0.03%
B. 采掘业 220,542,710.87 10.64%
C. 制造业 623,076,078.70 30.07%
C0. 其中:食品、饮料
C1. 纺织、服装、皮毛 17,538,002.40 0.85%
C2. 木材、家具
C3. 造纸、印刷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52,230,687.10 7.35%
C5. 电子
C6. 金属、非金属 263,494,016.01 12.71%
C7. 机械、设备、仪表 166,662,272.91 8.04%
C8. 医药、生物制品
C99. 其他制造业 23,151,100.28 1.12%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40,908,284.15 6.80%
E. 建筑业 34,752,407.90 1.6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73,164,855.01 13.18%
G. 信息技术业 54,780,154.00 2.6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9,894,157.10 0.96%
I. 金融、保险业 - 0.00%
J. 房地产业 25,312,187.10 1.22%
K. 社会服务业 22,375,518.95 1.0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7,754,289.80 0.86%
M. 综合类
合计 1,433,147,603.58 69.16%


  (二)其他债券(不包含国债)合计
  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债券(不含应收利息)合计为111,873,690.98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40%。
  (三)国债及货币资金合计
  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国债及货币资金合计为1,378,106,524.15元(货币资金包含当日证券清算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6.5%。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名  称 市 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中国石化(600028) 74,250,148.50 3.58%
  2 华能国际(600011) 64,651,585.05 3.12%
  3 山东铝业(600205) 62,677,218.48 3.02%
  4 江西铜业(600362) 60,552,860.32 2.92%
  5 中海发展(600026) 57,348,678.60 2.77%
  6 中兴通讯(000063) 54,780,154.00 2.64%
  7 上港集箱(600018) 53,246,549.40 2.57%
  8 烟台万华(600309) 49,815,510.09 2.40%
  9 兖州煤业(600188) 46,261,085.44 2.23%
  10 上海汽车(600104) 45,633,669.84 2.20%
  四、报告附注:
  (一)报告项目计价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的证券采用成本价计算。
  (二)基金持有每只股票的价值(按成本价计算)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本基金的应收应付款项,包括:深圳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佣金、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利息、预提费用、卖出回购证券款等的合计为贷方金额850,817,935.49元,与股票投资市值、国债及货币资金、其他债券相抵后等于基金净值。
  第四部分:重要事项揭示
  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2003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宣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在交通银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三、2003年12月5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增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同时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代销销售机构。
  四、2004年2月17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增加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
  五、2003年12月1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本基金首次分红公告,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分配红利0.15元;2004年2月13日,基金管理人发布本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分配方案为每10份基金单位分配红利0.30元。两次累计分红为每10份基金单位0.45元。
  六、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本公开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本公开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文件
  五、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六、报告期内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在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各项公告
  查阅地点: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01室
  投资者对本说明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4858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3月30日
  附件: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一览表
基金信息类型 公开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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