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基金景博(184695)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011 | ||||||||
基金代码 | 184695 | ||||||||
公告日期 | 1999-11-02 | ||||||||
编号 | 1 | ||||||||
标题 | “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发起人: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扩募配售协调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次扩募配售比例为1:3, 每份基金单位的配售价格为1.01元人民币。 2. 本次扩募配售的同时,本基金存续期限由2002年6月30日延长至2007年6月30日止。 3. 本基金的扩募配售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3号文批准。 4.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网配售扩募, 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未认购的部分,将面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 5. 本基金扩募部分拟于1999年11月15日上市交易,上市前配售、认购时间表列示如下: 时间 事项 1999年11月3日 权益登记日 1999年11月4日 除权日 1999年11月5日至10日 基金持有人配售款起止日 (期间交易日) 99年11月11日至99年11月12日 商品保险公司申请、认购缴款日 99年11月13日 基金单位变动公告 1999年11月15日 配售基金拟上市日 6. 本公告只对巨博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巨博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1999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的《巨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以及1999年11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扩募配售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巨博基金或本基金:指巨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本公告: 指《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配售办法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持有人: 指本基金单位持有人 权益登记日: 指配售认购权的登记日期 协调人: 指本基金本次扩募配售协调人 商业保险公司:指具有认购证券投资基金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三、 本次扩募的基本情况: 1. 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概要: 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湖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基金监管部 [1999]24号), 清理规范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巨博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总额为25001.7万基金单位,其中发起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持500万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人民币, 基金原存续期为10年(1992年6月30日至2002年6月30日), 巨博证券投资基金于1999年10月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发起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本次扩募、续期背景: 巨博基金(湘农信基金和湘建信基金合并而成, 巨博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于1999年9月13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了临时持有人大会,决定巨博基金经清理规范、 更名为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后, 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上市后的扩募、续期、更名等事宜。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已于1999年10月22 日上市,,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扩募、续期和更名。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1999]33号), 同意本基金的基金单位总份额由原25001.7万份基金单位按面值扩募至100000万份基金单位,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7年6月30日。 3. 扩募配售数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3 号文《关于同意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本基金由原25001.7万份基金单位按面值扩募至100000万份基金单位,即配售总量为74998.3万份基金单位。 4. 扩募配售价格与扩募资金总量:本次基金扩募配售价格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加计0.01元扩募费用计算,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配售价格为1.01元人民币。扩募资金总量为75748.28万元。 四、 扩募配售方案: 1. 扩募配售对象与配售比例: 本次扩募配售对象为权益登记日(1999年11月3日)收市后, 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持有人,配售比例为1:3,并首先上网式进行配售; 尚未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持有人, 如在1999年11月3日收市前没有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将失去配售认购资格。 权益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人未认购的部分,将面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后的余额,由巨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全部认购。 2. 扩募配售地点: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 3. 基金配售对象可在指定配售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全国各证券营业网点以公布的配售价格和配售认购办法进行认购缴款。 4. 权益登记日、除权基准日: 权益登记日:1999年11月3日 除权基准日:1999年11月4日 五、 配售认购、缴款程序: 1. 认购缴款的起止日期: 认购缴款的起止日期为1999年11月5日至1999年11月10日(期间交易日), 逾期未缴款的持有人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自1999年11月11日至1999年11月12日, 为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认购、缴款日。 余额由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认购。 2. 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应在认购缴款前向自己的资金帐户中存入足够资金,一经办理认购手续, 认购资金即被冻结,投资者完成认购手续后,不得撤单。 3. 认购、缴款地点与办法: 符合配售条件的持有人在认购缴款时间到其托管券商(证券交易营业部)处办理认购缴款手续,认购简称:“巨博配售” ,交易代码:“8695” 每份基金单位价格为1.01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限额为截止权益登记日所持的基金单位份数乘以3的配售比例后取整数。 4. 配售认购结束后,由深交所的交易系统统计有效认购的户数和有效认购总量, 并将放弃认购的数量于1999年11月11日前通知本基金管理人。 尔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认购缴款。 六、 清算、交割与扩募费用: 1. 从1999年11月5日到1999年11月12日, 全部配售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冻结期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属于本基金资产。 2. 1999年11月12日进行清算交割登记,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当日将扩募配售资金扣除配售扩募手续费后划至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在托管银行的资金帐户。 3.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机在配售认购结束后自动完成, 基金持有人名册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软盘方式交给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和协调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本次除上网定价配售扩募的手续费外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5. 上网定价配售扩募的手续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实际认购金额的千分之二点五提取,深交所按参加上网配售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手续费自动划转到各证券营业部帐户. 6、扩募费用在扣除会计师费用、律师费、扩募协调人费用、扩募公告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基金所有。 七、 基金扩募部分的交易: 持有人获配认购的基金拟于1999年11月15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扩募后基金原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仍按照《基金契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 本基金发起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单个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持有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0.5%,发起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在基金上市二个月之后方可流通。 八、 扩募有关当事人 1. 基金发起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电 话:(010)68366518 传 真:(010)68366598 联 系 人:杜鹏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731-4451087 联系人:王锡谷 2. 基金扩募协调人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731-4451087 联系人:王锡谷 3.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 号翠宫饭店写字楼610室 法定代表人:卢建康 联系电话:010-62619988 经办律师:张利国、刘凝 4. 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联系电话:0731-516529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弟扩、曹国强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扩募 | ||||||||
公告来源 | --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