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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A(31033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0618
基金代码 310338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4
标题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禁止行为.....................................................................................................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2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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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时间:2004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
关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86-21-23261188
传真: +86-21-23261199
联系人:牛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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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
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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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期限在1 年以
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本基金投资上述第(4)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应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该类货币市场工具,且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后,方可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1)股票;(2)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4)债项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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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均不
得超过240 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6)当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7)当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9)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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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1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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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2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5)、(19)和(24)项外,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3、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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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债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以及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书面名单,并加盖公章。如需要电子文件,必须保证与书面名单
一致。双方必须及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加盖公章后的书面名单发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进行结算,但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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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基金
管理人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了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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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
的银行不在上述名单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存款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对回函
确认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
开始生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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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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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
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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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如果基金托管人尽到及时通知催收之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认购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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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法》以
及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
议。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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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
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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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相关交易要素、
款项划拨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
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
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
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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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指令标的、价格、金额明显错误,指令交易方向、交易对手及交割信息错
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需暂缓执行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澄清和确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继续执行。若因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延迟执行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或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托管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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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
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
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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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
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特别参与人结算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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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
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 日上午
11:00 时之前进行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
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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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

1、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9:3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投资者申购、赎回等款项的划付
T-2 日申购款及T-1 日赎回款进行轧差交收。若为净申购则在T 日11:
00 前划入资产托管专户;若为净赎回则在T 日上午11:00 前划入基金管理人
开设的集中清算专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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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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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2、计价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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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
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计价差错处理
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百分比形式保留至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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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如果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
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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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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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为投资者每
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日分配的收益参与下一工作日收益分配,每月集中
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
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
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本基金同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收益分配权。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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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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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
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其他
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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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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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B 级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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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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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 月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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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
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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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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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
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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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
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
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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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法》第三十八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9、《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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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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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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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
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任何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
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
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
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
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
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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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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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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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 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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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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