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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增益货币B(00437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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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9426 | ||||||||
基金代码 | 004373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27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正式生效。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为使本基金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 1《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附件 2《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增加: 7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8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无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收取赎 回费的例外情形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 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 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应将每一份E类基 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A类 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 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的例 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 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应将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 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 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的,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1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1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 1 至 7、10 至 12、 14、1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对 于上述第 8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 设定。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增加: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增加: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 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 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 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 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九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 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注册资本:人民 币58.0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无 四、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增加: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时(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 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 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 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 1)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10%; (12)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 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比 例的,除上述第(1)条、 第(8)条第 1)项、第 (10)条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比例的, 除上述第(12)条第 1)项、第(14)、 (16)、(17)条外,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九)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 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临时报告 增加: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的;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的; 二、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1.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 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 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58.08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2. 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无 (二)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增加: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时(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 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投资的基金份额不纳入测算范 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 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二)2、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二)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修改为: 修改为: (12)1)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2)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10%; ……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 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比 例的,除上述第(1)条、 第(8)条第 1)项、第 (10)条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2)1)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比例的, 除上述第(12)条第 1)项、第(14)、 (16)、(17)条外,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 增加: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 10:00 前将本基金前一交 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 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 责。 8.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无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10.基金信息 披露 无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职责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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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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