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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技术领先混合C(0021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9322
基金代码 002196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金鹰
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4 号文核准募集,并于 2015 年 7
月 9 日正式转型为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为使本基金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
简称《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 1《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 2《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

无 增加:
5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
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修改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增加:
八、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
加: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
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
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
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
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币
一(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
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
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 5.102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
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投资于技
术领先相关主题证券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当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
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修改为: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
于技术领先相关主题证券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
适当调整。
四、1、(2)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修改为:
四、1、(2)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中
增加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
上述第(2)、(12)、(20)、(21)
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六、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修改为:
五(四)……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增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附件 2: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
城建大厦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 凌富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币
(二)……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
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
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
一 J79
法定代表人: 刘岩
注册资本: 5.102 亿元人
民币
(二)……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二、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金鹰技术
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无 三、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增加: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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