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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安混合A(0001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8639
基金代码 000110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254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正式生效。金鹰元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根据《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7 年 6 月 6 日正式转型为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为使本基金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
容请详见附件 1《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 2
《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
义 无
增加:
5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
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修改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增加:
六、8、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
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
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
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最后一段):
发生上述第 1、2、3、5、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增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 1、2、3、5、
7、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增加:
八、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增加: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
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
上述(1)(2)方式处理。当
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一)基金管理人简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
一、(一)基金管理人简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4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修改为:
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4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六、1、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修改为:
六、1、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1、组合限制
增加 :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最后一段修改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2)、(22)、(23)规定的
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五(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五(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二、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

电话:020-83282950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 5.102 亿元
人民币
电话:020-83936180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2、(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一)2、(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一)、2、(2)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2、(2)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12)、
22)、23)规定的情况外,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一)、2、(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2、(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上述第 2)、
12)、22)、23)规定的情况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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