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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稳健成长混合(2100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8630
基金代码 210004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56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
正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改名为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为使本基金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 1《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附件 2《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
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金鹰稳健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金鹰稳健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金鹰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
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 25%。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修改为:
2、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
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 25%。其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增加:
六、6、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
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
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
定价机制。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最后一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到(4)项、(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增加:
十、(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增加: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
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
上述(1)(2)方式处理。当
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一)基金管理人简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
中路 298 号江湾商业大厦 22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一、(一)基金管理人简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
民币
二、(一)基金托管人简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一)基金托管人简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
本334,018,850,026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
本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
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
修改为:
二、……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5%~40%,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五、(二)、5、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 5%;
修改为:
五、(二)、5、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无 五、(二)投资组合限制
增加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相关约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最后一段修改为:)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相关约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
5、13、14 规定的情况外,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五(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五(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二、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
中路 298 号江湾商业大厦 22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
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
币334,018,850,026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金鹰稳健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2、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一)2、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的比例
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一)、2、(2)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一)、2、(2)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一)、2、(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2、(3)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的,除上述第 5)、13)、
14)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信息披露 无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的;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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