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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策略配置混合(21000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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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8440 | ||||||||
基金代码 | 210008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策略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70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1 日正 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改名为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为使本基金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 1《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附件 2《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 言和释义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金鹰策略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金鹰策略配置混合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无 二、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 2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修改为: 2、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2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无 增加: 六、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 加摆动定价机制。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4)、(7)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增加: 十、(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 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 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 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 城建大厦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注册资本: 2.5亿元 人民币 一、(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 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 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 5.102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删去: 联系人:祝红 无 二、(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注册资本:390.333 亿元人民币 二、(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 币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60%~ 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修改为: 二、……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5%~40%,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五、(二)、e、现金 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 5%; 修改为: 五、(二)、e、现金和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无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 合限制 中增加 :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n、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除上述 第 e、m、n 项规定的情况外,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无 增加: 五(六)……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附件 2: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注册资本:2.5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删去: 联系人:祝红 无 二、(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注册资本:390.333 亿元人民币 二、(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 民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金鹰策略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金鹰策略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2、(1)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5%~40%,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一)2、(1)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6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 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一)2、(2) 5、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一)2、(2) 5、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无 增加: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除上述第 5、13、14 项 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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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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