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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62000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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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7653 | ||||||||
基金代码 | 620008 | ||||||||
公告日期 | 2018-03-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第23号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4号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1号令)、《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2017]12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拟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监会第19号令),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一 、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新增《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作为订立 基金合同的依 据。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增加: 新增《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57、《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3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性风险管理规 定》的释义。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9 条修 改。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4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赎回费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3 条修 改。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 19 条、 增加: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 发生上述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第 5、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第24条增加拒 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表述。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上文标号 修改。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风险管理规 6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第 24 条增 加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 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1 条修 改。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70%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7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当日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一)基金管理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厦 36 楼 3608 室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根据管理人实 际情况修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8 权 利 义务 办公地址: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厦 36 楼 3608 室 2.45 办公地址: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3.4亿元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8 条修 改。 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3%。 (九)投资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九)投资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9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5、18 条,补充相应 的投资限制。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九)投资限制 13、 (九)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增加: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6 条、 第 17 条,补充 相应的投资限 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10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 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2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 项 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上述除 5、10、13、14 第 13、14 条与 基金合同的被 动超比例条款 有所差异,故 作修改。 项 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 四 、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修 改。 十 八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11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6、27 条修改。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临时报告 增加: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6 条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2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改。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增加: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修 改。 13 章节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第一 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厦 36 楼 3608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厦 36 楼 3608 室 2.45 (一) 基金管理人 亿元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3.4 根据管理人实 际情况修改。 亿元 第三 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6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60%-95%,其中,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18条修 改。 14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15、16、 17、18 条,补 充相应的投资 限制。 15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1-3 项以及 5-12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增加: 增加: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16 范围保持一致;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 5、10、13、14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 根据《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 40 条修 改。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7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修 改。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部 分 、 信 息 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增加: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 24 条修 改。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的; 18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免长途电话费)、021-68881801;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jysa99.com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次修订不影响我公司及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及其履行。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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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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