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A类(620007)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007593 | ||||||||
基金代码 | 620007 | ||||||||
公告日期 | 2018-03-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第23号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4号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1号令)、《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2017]12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拟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监会第19号令),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增加:5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增加: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修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根据持有C类份额的期限收取的赎回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根据持有C类份额的期限收取的赎回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修改。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第24条增加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表述。 根据上文标号修改。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增加: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增加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7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修改。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2.45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根据管理人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一、基金的投资 第十一、基金的投资 第十一、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修改。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 (6)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增加:(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6)、(10、)(11)、(12)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第18条,补充相应的投资限制。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第17条,补充相应的投资限制。 第(6)、(10)、(11)、(12)条与基金合同的被动超比例条款有所差异,故作修改。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修改。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条、第27条修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临时报告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临时报告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条修改。 章节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2.45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根据管理人实际情况修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 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 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相应的投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20%-70%; 6、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增加: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除6、10、11、12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条、第18条,补充相应的投资限制。托管行要求加入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表述。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第17条,补充相应的投资限制。 第6、10、11、12条与基金合同的被动超比例条款有所差异,故作修改。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修改。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修改。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增加:(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值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修改。 (二)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免长途电话费)、021-68881801;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ysa99.com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次修订不影响我公司及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及其履行。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6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