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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A(04001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7453
基金代码 040015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2
标题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信息全文
1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动态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2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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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
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一部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4


基金
的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65%;权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65%;权证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6、9、14、15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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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三部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七部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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