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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稳定收益债券B(04001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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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5901 | ||||||||
基金代码 | 040010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2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 3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5.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4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 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 新股投资,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可分 离债券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进行首次发行以及增发 新股投资,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可分 离债券产生的权证。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 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 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6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除上述第(12)、(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8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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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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