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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LOF)A(16041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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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5870 | ||||||||
基金代码 | 160416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2 | ||||||||
标题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2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3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某些投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某些投4 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除第 4、10 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5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 厦 2 楼、37 楼、3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十三、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 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 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新增: 6 (七)投资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新增: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7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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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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