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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黄金易(ETF)(51888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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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5822 | ||||||||
基金代码 | 518880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新增: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3 方式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 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除上述第(2)和(3)条外,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5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 露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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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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