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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黄金易(ETF)(5188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5822
基金代码 518880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信息全文 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新增: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3

方式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



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除上述第(2)和(3)条外,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5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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