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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全球债券(QDII)人民币A(10005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5175
基金代码 100050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信息全文 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全球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2

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1.1 前言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3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
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
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
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
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
回金额 1.5%的赎回费。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4

费用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到(7)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
上述(1)到(7)项、第(9)项、第(11)项、第(12)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发生上述第(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6

式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
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1.11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债券型 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债券型 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7

基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1.17 基金的信息披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8

金季度报告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17 基金的信息披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9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0

核查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债券型 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
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债券型 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
金资产的 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新增: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
合理必要时间。
11

9.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9.4 暂停估值的情形 9.4 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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