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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稳健混合(151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3901
基金代码 151001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修改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对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
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
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
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
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
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
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20-086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
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附件:
1、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如下:
章节原注册稿本次备案修订稿修订依据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四十条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
资产的安全与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之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
资产的安全与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银河银联
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基金发起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
号金岸大厦
3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08
号金岸大厦
3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7

8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
1979

2

23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1338.65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发起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1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15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1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15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
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1

1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增加:
8.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
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赎回费用由投
资者承担,实际收取的赎回费中
60%
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
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但该部分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
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赎回费用由投
资者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
外,实际收取的赎回费中
60%
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
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但该部分不得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第二十三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
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
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
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
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
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
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
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六、
基金
的投

(四)投资组合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
定:
……
……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
定:
……
……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
例的规定的,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
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组合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
定: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30%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
定: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30%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
条中第(
9
)、(
10
)项、第
2
条中第(
9
)、(
10
)项以
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例
的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
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九、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
估值;
第二十四条
二十
三、
基金
的信
息披

(四)定期报告
……
(四)定期报告
……
增加:
5.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6.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如下:
章节原注册稿本次备案修订稿修订依据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

)
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

)
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7-8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
1338.6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入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理外汇买卖;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 永久存续
(

)
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15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

)
基金托管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
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
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以下简称《核算办法》
)

《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
定制定。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以下简称《核算办法》
)

《银河伞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
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制定。
六、
交易
安排
(

)
本基金成立后的有关业务安排
6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1%
,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
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 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子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各子基金基金资产,
赎回费为基金注册费用归过户登记机构所有。
(

)
本基金成立后的有关业务安排
6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 实际执行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
率, 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子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各子基金基金资产,
赎回费为基金注册费用归过户登记机构所有,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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