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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聚优混合A(00472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3434
基金代码 004726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
机构备案,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
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和《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
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以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
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请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5-9998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xf-fund.com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
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
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
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
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
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
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
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
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
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二:《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无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6、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6、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除上述第(12)条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7)、
(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附件二: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先锋聚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先锋聚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一)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
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
上述第(12)条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
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
上述第 2、12、17、18 条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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